法国实行中央集权体制,国民教育部统一领导全国中等职业教育,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议会通过的教育法令;制定颁布各种部令、通报、实施细则;分配教育经费;制定教育发展规划、教学大纲;规定考试制度、发放文凭证书;选拔、培训教师等。
法国职业教育经费主要由政府提供。20世纪90年代,法国政府用于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每年在300亿法郎左右,相当于国家教育总经费的四分之一。1999年以后,法国政府每年用于职业培训的经费约170亿法郎。
法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半数以上由国民教育部领导,其余属农业部、国防部、工业部、环境部、邮电部等管辖,经费由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对于少数商会、私人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国家只在教学方面进行监督。
法国对在职培训的职业技术教育称作继续教育。法国继续教育的经费,来自国家投入和企业缴纳的“职业继续教育税”。其中,国家的投入主要用来支付公共培训机构的开支和18~21岁青年的各种培训,企业缴纳的“职业继续教育税”主要用于对本单位职工的在职培训。
1966年,法国政府公布《职业训练法》提出,设立全国职业训练基金;雇佣员工10人以上的企业,须交纳工资总额千分之六的薪金作为职业训练费用,政府再给予经费补助。
1971年,法国政府制订新的《职业训练法》,对预防训练、转业训练、技术训练、高级技术训练、升级训练、职前训练,具体地规定经费补助办法。此外,向企业增收职业训练税,加重雇主责任。新的《职业训练法》规定,凡平时雇佣员工超过10人以上的企业,应向政府交纳职业训练税,税率提高到千分之八。企业自主办培训、对参加培训员工给予津贴或交纳职业训练保险费的,可抵消企业应交的职业训练税。
1971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终身教育法》规定:“接受职业教育是劳动者的权利,每个劳动者都应享有职业继续教育的机会。”“任何拥有10名以上领薪工人的雇主,每年应拿出本厂工资总额的1.1%作为资助国家职业继续教育活动的费用。”
1978年,法国国民议会又通过《继续教育补充法》规定,在同一行业中工作两年以上、其中有半年本厂厂龄的职工,都拥有享受500小时带薪培训假期的权利。
1984年2月24日,法国国民议会颁布《新职业继续教育法》。《新职业继续教育法》明确规定,不论企业性质、规模如何,每个劳动者都有权享受培训假;雇主必须为职工继续教育提供经费,每年应拿出相当于本企业当年企业职工纯工资总额1%的经费用于本企业职工的培训计划、全国培训保险基金和求职培训。此外,还应抽出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0.1%的经费上缴国家统一安排使用。(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牛征) (来源: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