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阳)2005年6月3日,海淀区玉海园小区业主张锐在小区10号楼门口被人扎死。事发时,玉海园小区保安张某发现了这起行凶事件,但未上前制止,亦未报警。记者昨天获悉,认定派出该保安的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第六支队未履行保安职责,市一中院终审责令其赔偿物业公司7.7万余元经济损失。
2005年6月3日晚11点40分左右,25岁的张锐回家途中遇3名歹徒抢劫。被歹徒捅了两刀,张锐倒在家门口40多分钟后,方被送往医院抢救,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发后,张锐的父母指出,张锐被害地点就在自家楼下,距小区保安值班站岗的地方不过三四米。
该岗位,平时应有两位保安通宵值班。事发时,一名张姓保安在现场附近看到张锐遇害,但他既没有上前制止及报警,也没有积极救治被害业主,反而因害怕离开了现场。
事发后,张锐的父母将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玉海辉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39万余元。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张锐被害时,该张姓保安确已发现打斗事件,但其既未呼叫其他同事上前制止、也未及时报警;行凶歹徒逃跑后,该保安也未积极对死者进行救助并展开巡查,导致犯罪嫌疑人至今未能查获。最终,法院认定玉海辉物业在履行保安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张锐父母约66877元经济损失,并承担10932元案件受理费(共计77809.82元)。
玉海辉物业随后将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第六支队告上法院。玉海辉物业表示,他们曾与振远六队签订过《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由该支队提供玉海园小区机动车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及小区巡逻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了张锐被杀身亡的意外事件,由于该名保安不履行职责的原因,导致物业被迫向张锐父母赔偿7万余元,该笔损失应由振远六队承担。
法庭审理时,振远六支队代理人辩称,保安员张某不是振远六支队的保安员。振远六支队是2005年7月11日才进驻玉海园小区的,法庭出示的合同日期是错误的。
市一中院最终认定,振远六支队虽有异议,但依据振远六支队开具的守卫服务费票据,张某被害时,正是振远六支队在履行该合同的义务,据此可以推定保安员张某是其员工。“在其履行保安期间,其他公司委派保安员在此站岗,有悖常理。”近日,市一中院据此做出终审判决,责令振远六支队赔偿玉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7809.82元损失。
|
正方
| |
反方 |
可以原谅。现在的保安都还是孩子,而且也都没受过专业训练,看到三个歹徒行凶的突发事件不排除被吓蒙的情况。 |
不可以原谅。作为保安的职责就是保护小区居民的安全,除了上前制止是可以报警或采取其他援助办法的,而且看到被害者倒地却也没有救助,实在说不过去,所以不可原谅!
| | |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