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一官员超生罚款较低遭质疑
市人口计生委:处罚适用收入标准错误 潼南县人口计生委:可能对法规把握不准
本报讯 潼南一执法大队的副大队长,违法生育仅被征收6374元社会抚养费。昨日,市人口计生委有关人士称,潼南县在处罚时适用的收入标准错误,应该按2006年收入对冉长江进行处罚,而不是他1995年违法生育时的收入。
1月3日,本报报道了潼南县质监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质量(标准化)科副科长冉长江违法生育一事。冉长江与妻子在1992年生育一子后,又于1995年违法生育二胎。潼南县政府在处理时认为冉长江夫妇违反了《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依据1995年冉长江的收入(当时工资252元乘以12个月)的20%连续征收7年,包括无计划生育怀孕费等共征收社会抚养费6374元。这种处罚标准受到市民质疑。
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有关人士表示,按照违法生育处罚的相关规定,潼南县政府可以依照当时的《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对冉长江进行处罚,但是在收入核算上存在明显错误。
四川省人大1993年12月15日通过的《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计划外生育一个孩子的……从孩子出生之月起,分别按夫妻双方当年工资总额或年总收入的20%至30%一次性计征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
四川省政府出台的《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计划外生育的,按发现时的年工资、收入或参照上年工资、收入计算计划外生育费、超生费。”
这位人士说,潼南县人口计生委在处罚时说曾经在1996年发现过冉长江违法生育行为,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发现过。而是在去年违法生育专项整治过程中被群众举报而发现的,发现的时间应该算去年,即处罚应该按照2006年的收入标准来核算。
“如果说1996年曾经发现过,当时为什么不处罚?那就是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失职”,这位人士说。
潼南县的处罚又是怎么出台的呢?
昨日,潼南县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张世洪说,其实对冉长江违法生育一事,从他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之后就不断有举报。
既然当时有举报,为什么没有及时查处呢?
张世洪说,当时冉把孩子转移在贵州,2005年才将孩子的户口上到自己的户口上,有关部门虽然在查找,但苦于没有证据。2007年9月,全市开展了违法生育专项整治,主要对象是直辖之后违法生育行为的人群。在此期间又接到举报,但因冉长江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直辖之前。在认定发现违法行为时,当时县人口计生委也拿不准,于是向潼南县法院进行了咨询。
“法院的说法是,既然是十多年前的违法行为,应坚持‘从旧从轻’的原则。于是县人口计生委就以其违法生育的前一年的收入即1994年的收入为处罚的基础。”
张世洪说,他们对冉长江的处罚,在适用法规上可能存在把握不准的地方。他们将及时与市人口计生委联系咨询相关政策。如果确实适用收入标准错误,将撤消原有处罚决定书,重新进行处罚。记者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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