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声称房客伪造证明过户租赁房
房主四年内两次起诉房管局
本报讯 房主称房客伪造房屋买卖协议、产权证遗失启事等证明,将房主的产权房过户到自己名下,为此状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房管局”),败诉(本报2004年9月1日报道)后再次状告房管局。
今年76岁的房主周中华诉称,1985年10月4日,做水果生意的周中华与个体户刘英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周把自己位于沙坪坝区正街130-1号的房屋底楼出租给刘英,租期3年;刘借给周4000元;双方互不收房租和利息。若3年到期时,周无法偿还借款,就将该房作为抵押偿还给刘。然而,1986年12月,刘英伪造了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明材料,向房管局提出过户申请。房管局于当月11日为刘英颁发了房屋产权证。
2004年,周中华起诉房管局。沙坪坝区法院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周中华一直不服,不断上访。去年8月21日,沙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向他出具了一份回复,建议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房屋权属争议。所以,他再次起诉,要求房管局撤销对该房的过户行为。
法庭上,房管局的代理律师提出,当年刘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齐备,房屋、档案、户口、买卖协议等相关证件都有,他们没有责任和能力鉴定证明材料的真伪,所以他们是按规定过的户。而且,周中华1997年起诉刘要求返还房屋的时候,就属于已经知道房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他现在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且,2004年沙区法院已经作出行政裁定书,所以此案属于重复起诉。
“此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周中华的代理律师提出。他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民。但房管局对于过户房屋之事,直到去年三月才出具了书面的回复意见。因此,应以周中华去年收到房管局回复意见的时间来计算起诉期限。
由于双方对诉讼时效问题各执一词,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记者 王明
律师说法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孙济华律师认为,当年周中华与刘英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应属有效合同。合同中设定抵押权应当有效,如果是“抵偿”则该抵偿条款无效。同时他也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当备齐双方户口、身份证、购买合同等手续及相关证件,最好是由市民亲自到房屋产权局办理。如果本人无法亲自办理,被委托人需出示委托书,该委托书最好是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同时委托书上的授权项目应当清晰,被授权人应当具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权限;注意在租赁过程中,保护自己的房屋产权等相关证明材料;市民应当每隔一、两个月到房管局查阅自己房屋的产权状况;房管局虽然没有能力鉴定证明材料的真伪,但应从形式上谨慎审查,尽到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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