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1月5日电(记者何云江)贵州一男子在明知款项是其他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下,利用汇票上的漏洞将66万余元解汇占为己有。贵阳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建兵,原系贵州一家公司项目经理王某口头聘请开车和跑业务的人员。
2006年7月25日,陈建兵受王某的委托携带贵阳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给重庆某公司的银行汇票到重庆,并代表贵州这家公司向重庆方面公司收取工程尾款66万余元。
重庆方面的公司即以背书转让的形式将该汇票交给陈建兵,用于支付所欠工程款。被告人陈建兵见汇票背书内容仅有重庆这家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未注明受让单位,遂利用背书人未写明的漏洞,明知是公司的工程款,仍以购钢材为名,通过他人将汇票上的66万余元私自解汇占为己有。2007年2月1日,被告人陈建兵涉嫌票据诈骗罪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建兵在明知汇票款项系公司工程款,却利用业务之便私自解汇,将款项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