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4元钱,拳脚相加一顿暴打,不料换来了三年刑期。2007年12月29日,江西省宜丰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07年8月30日上午,从事摩托车载客营生的刘钢被乘客王老板“包租”前往目的地。
中途,刘钢停下为车加水,因要赶时间,王老板就改乘了正好经过此地的胡亮驾驶的摩托车。当天中午12时左右,刘钢遇到了胡亮,责骂他搭载了自己的乘客,让自己“损失”2元车费,并向胡亮索要双倍的补偿4元钱。被拒绝后,刘钢恼羞成怒,拳脚相加将胡亮暴打了一顿,直至其交出4元钱才扬长而去。胡亮报案后,刘钢很快被刑事拘留。
12月29日,江西省宜丰县法院公开宣判刘钢抢劫一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钢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