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原绵阳燃气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敬克文,原绵阳燃气集团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南阳萍滥用职权一案,日前由绵阳市中院做出终审刑事裁定。法院查明,敬克文在担任绵阳燃气集团公司法人期间,造成国有公司5599万元损失。
故终审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敬克文有期徒刑5年、南阳萍有期徒刑3年。
1992年,绵阳燃气集团总公司成立,敬克文于同年9月担任集团公司总经理,并于2001年2月担任董事长。而南阳萍于1996年2月任燃气集团财务处长,至案发前人计财处长、总会计师、资产管理处长等职,期间的2001年任燃气集团董事。1994年,经绵阳市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了绵阳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敬克文为法人,南阳萍1998年任公司副总会计兼财务处长。
1985年,绵阳市人民政府成燃气领导小组办公室,1985年至1999年12月,“燃气办”出具行政事业收费收据收取天然气集资费,并用该资金进行城区天然气主干网的建设,工程竣工形成的固定资产,1998年以前全部交由燃气集团管理。然而1998年,在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敬克文决定将天然气管网建设费交由燃气有限公司收取,由南阳萍负责账目。经司法鉴定,管网费以及管网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将“燃气办”管网资产转入燃气有限公司造成5599万元国有资产改变了性质,被非国有公司和个人所有。2007年9月4日,江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敬克文有期徒刑5年、南阳萍有期徒刑3年。二人不服,上诉到绵阳中院。
二审法院综合二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裁定原判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月28日,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记者廖兴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