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5·21”特大交通事故事发现场 |
疲劳驾驶导致6死20伤,嘉峪关“5•21”特大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
死者家属获赔80多万元
作者:记者高慧霞 稿件来源:兰州晚报
本报讯 2007年5月21日发生在连霍高速公路嘉峪关至瓜州段6死20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一案,近日由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司机郭金兰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的协调下,死者家属和司机及其所在单位达成协议23份,共赔偿80多万元。
■回放
疲劳驾驶造成6死20伤
事发当日9时50分许,郭金兰驾驶甘F·10621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朝酒泉方向行驶,当该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连霍“嘉安”高速公路上时,因郭金兰过度疲劳,操作不当,致车辆掉入中央隔离槽,造成6名乘客当场死亡,20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泉湖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郭金兰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向郭金兰所在单位玉门市玉通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了情况汇报。同年5月22日郭金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年6月20日被逮捕。
■赔偿
肇事司机单位赔偿70多万元
随后,该起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司机郭金兰及玉门市玉通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经济赔偿。后经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几次调解,共与5名死者家属及该起事故伤者达成赔偿协议23份,计赔偿金额70.9157万元。但该起事故的另一名死者家属王云对协调赔偿的金额不满意,2007年8月6日由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家属附带民事诉讼,认为李某两个孩子虽是农村户口,但全部在城市生活和学习,应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其两人的抚养费。
■一审
肇事司机郭金兰领刑3年
2007年12月24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金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疲劳驾驶机动车,且在发现前方险情后采取措施不当,造成6人死亡,20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郭金兰积极采取抢救措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在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基础上,最后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郭金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郭金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玉门市玉通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云等人各项经济损失9.1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