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企业所得税五年内税率从15%增加至25%
法制网北京1月7日讯 记者陈晶晶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与新法相衔接,成为广大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务院已就此发布过渡政策通知,原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将在新法实施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法定税率。
通知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在今年1月1日起5年内,逐步过渡成25%的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按2008年18%税率、2009年20%税率、2010年22%税率、2011年24%税率、直至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优惠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此外,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通知详细列出了《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列举了实施过渡的30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设在海南岛等特定区域企业原来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均按该表执行。
通知强调说,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上述过渡办法计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优惠政策与新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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