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7日公布了我省新出台的《山东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中小学学籍管理进行规范。
根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违规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记者 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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