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焚事件谁埋单
■赵国君
又是一起讨薪自焚的极端维权案件,从云南到深圳打工的杨增朝为千元工资与老板发生纠纷,无奈下他选择了极端的方式——自焚。极端维权当然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但有法律意识又如何呢?成本高、执行难,既有知识壁垒,也有现实障碍,智者难取,何况脆弱的人们呢,除了拿生命做赌没有门路。
悲剧已然发生,好心的民营医院也深陷财务危机,都成了最需帮助的弱者,如何维护他们的权益呢?
先说弱者杨增朝的权益如何维护。
一种思路是找到责任方,让他们分担义务。的确,在杨增朝自焚的事件里分清责任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如果杨是工伤,厂方的责任就大了;如果杨的行为属于受人胁迫或外在压力所致就更要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一并解决。可是,在整个事件中缺乏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一切,责任分摊有些困难,杨的自焚行为真有点如调查组式的结论,属于“咎由自取”,我们做的不过是献些爱心而已。可是,即便如此,杨现在的情况依照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也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何况,事件之初,国家也有“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义务,由此不禁要问:杨作为跨省民工的上述权利得到保障了吗?
二是民营医院的权利。
医院几乎最大限度地做了一切,无论是“轻信”长官的许诺,还是秉持着职业道德,对患者进行了可贵的及时的救治,值得赞赏。可如今却成了整个事件的“冤大头”,承担了不该承担的义务,显然是另外一个弱者。
医院将云南省政府和深圳平湖街道办告上法庭实属无奈之举。但仅凭政府部门的承诺作为证据为自己“讨薪”还很脆弱,政府承诺与医院救治行为之间是否构成契约关系,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违约还是侵权,界定起来都比较困难。
医院“蒙冤”的主要动因来源于对政府部门的“轻信”,政府部门的承诺打了折扣是医院上诉的根源。现实的权力语境下医院当然视首长指令、政府态度为最可相信者,但细究之下,政府的指令或态度是法律上的行政许可吗?能够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吗?好像不能。我们除了谴责官僚主义、人治干预外,并不能从法律上找到突破,类似这样的事例不能法律化的又太多了。
但是,恰恰是不能法律化的政府行为在这个事件中理当发挥更大的作用,能够继续为危机解套。
一是如前所述,政府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确有宪法上的救助义务。政府可再度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为救治杨增朝及安排其今后生活出力。并且应该再度审查劳动保障部门执法情况,为跨省民工权利保护提供制度支持。
二是民营医院的财务危机显然也不能由其独自承担。既然现有制度规定财政部门有专门项目为公立医院拨款以救治类似杨增朝这样的紧急病人,政府部门应立刻安排病人转院至公立医院治疗,一来延续治疗,二来莫使民营医院再陷困顿。至于民营医院的天价治疗费的埋单问题也当有两地政府部门协商,在财政拨款上来个特例,启动特别程序,动用专项资金为民营医院的非赢利公益开销报账。另外,最重要的,要改变目前这个不合理的财政拨款对公不对私的制度,甄别情况,把制度的阳光也照到民营医院的特殊救治行为上来。
过去,“为了六十一个阶级弟兄”,我们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组织了一系列伟大的救治行动。如今市场经济,仅凭人道、理想是不行了,表面上是钱的问题,实际上是制度缺失的问题。在保护民工权益方面,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尤其是底层边缘弱者权利保护方面还有许多课要补。政府不再是施恩者和简单的发号施令者,不但需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地进行制度设计,把民众纳入制度保护的框架内,还需要改变行政思路,增强法律意识,把法律的还给法律,并且要恪尽职守,发挥自己的力量,谋福于众,如此,才能够协调各方力量,保护民生幸福。
(作者系中国律师观察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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