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间道路上停车没手刹,造成汽车溜车将人撞死,是否按交通肇事罪论处?1月7日,经河南省荥阳市检察院公诉,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多元。
2006年10月16日上午10时许,吴某驾驶客车从郑州返回荥阳市广武镇。
行至寨峪村乡间小道一下坡地段时,吴某明知客车没有手刹,仍停车并下车办事,造成该车溜车撞伤陈某,陈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头部受碰撞后造成多处挫伤、出血而导致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案发路段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是乡间小道,此案属非道路交通事故,吴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吴某的过失犯罪行为致使陈某死亡而遭受了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吴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4万多元。案发后,吴某先行赔付了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