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委原宣传部长王月喜一审获刑12年
本报1月8日讯 (记者 霍雪飞 通讯员 李刚)今日上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汾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月喜被控受贿、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今年51岁的王月喜曾任永和县委书记,霍州市委书记,临汾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山西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等职。
阳泉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月喜担任霍州市委书记,临汾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2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担任霍州市委书记期间,王月喜从市委机关财务处提取20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在担任霍州市委书记,临汾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王月喜安排他人虚开发票,报销印刷本人和亲友所著书籍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法院另查明:王月喜在省纪委对其立案调查并采取“双规”措施后,对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有所认识,除供述了以公款为个人印刷书籍的问题外,还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其检举他人的重大职务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应属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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