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新:1936年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当代城乡发展规划院副院长,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
记者:据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的精神,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由于现有的小产权房是个既成事实,多是已经建成的、已经销售完毕的或已经居住几年以上的。
留着违法,拆了可惜又浪费,对小产权房的去留问题,有人说法不责众,应补办手续使之合法化。你怎样看这个问题?
刘维新:小产权实际就是假产权、没产权。是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住宅,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向城市居民销售的房屋。这种房屋的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或村委员会盖章以证明权属,故称为乡产权或小产权房。实质上,因其权属证书不是合法的发证机关发放,因此,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小产权的问题,只能严格地禁止,不能提倡,不能因为“法不责众”,就网开一面,否则后果不可收拾,我国的18亿亩耕地的红线也就没法保证,这是涉及到整个国家的国计民生。
小产权房50%以上是占用耕地的,如果不加严肃处理,国家也就失去了基本的信誉,国家制定的关于土地的法律就不能认真地执行。所以,我认为这一问题必须严格执法,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由镇长、村主任决定的,镇长、村主任要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对于这么大面积的小产权房,该制裁的就制裁,该判刑的就判刑,该处理的就处理。
记者:有人说存在就是合理的,小产权房对平抑房价有所贡献,对这种认识你有何意见?刘维新:按照现在的法律,小产权房是违背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开发管理法的。第一,我国是遵照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就是土地的用途必须经过批准才能进行相应的开发和使用。第二,农村的土地要开发房地产,必须实行产权转换,也就是说,必须经过国家征地,对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补偿,把集体土地的产权转换成为国有土地之后实行招拍挂,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可现在的小产权没有经过这一过程,所以说是违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小产权房还开发了这么多,我认为是没有严格执法,没有严格执行土地法规,是一些干部失职了,而且监察部门对于集体土地没有进行有效的监察。要想解决这一问题,第一要追究责任,追究镇长、村主任和开发商的责任,追究执法部门的责任。否则这个乱占土地的风制止不了,“小产权房”还会死灰复燃。
记者:那你认为该怎样处理小产权房问题?
刘维新:小产权房侵害了广大农民利益,农民生存的底线就是土地和宅基地,如果城市人口住房问题不能在城市解决,而到农村占用农村土地,农民虽然可能会获得一时的利益,但却失去了未来长久谋生和生存的根基。因为农村集体土地不论是搞集体企业还是出租给企业用,都能有长期稳定的收益。但如果一次性卖给城里人,则农民生存空间就会越来越少,并且在巨大利益驱动下,这种风气会愈演愈烈,农民、农村、农业的问题都会日益严峻。
小产权房侵害了城市居民利益。过去,经过各级政府多年的努力,才逐步理顺了房屋产权,但还有很多遗留问题至今没有解决。房屋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产权,即使现在购房人不在乎、产权模糊不清,以后依然要面临产权确定归属问题,造成的问题迟早都要解决。因此,这种无产权房不仅使购房人权益不能得到保护,也给市场造成极大的混乱,并且是积重难返。
我认为,小产权房的唯一出路是用来解决农民的居住集中问题,而不能转变成商品房。把小产权的房子集中起来,解决农民居住分散,合并自然村的问题,政府纳入规划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这样可以为长远利益铺平道路,也可以解决当前的矛盾。(记者张玉玲)
徐绍史部长表示,大量的违规违法用地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也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姑息迁就,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如果任由大量的小产权房占用农业用地,导致粮食安全受到威胁的话,那么,每个人都将成为受害者。
徐绍史说,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不仅是生产资料,同时还具有农民社会保障功能,违规违法用地规避了农地转用和土地审批,农民很可能得不到相应的补偿,长远生活会不能保障。很多在农村买了小产权房的业主,他们的权益也是没有保障的。
“退房案”终审是否会在整个“画家村”产生“骨牌效应”?大量事实存在的小产权房交易是否都将被此判例改变命运?延续多年的现行土地管理法律为什么不申张农村集体土地的非农用途流转权利?疑问,一个接着一个地抛出。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