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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律界人士:“交叉换肾”合情合法(图)
时间:2008年01月10日08:04 我来说两句

农垦医院肾移植专科。林萌摄
农垦医院肾移植专科。林萌摄
   
史道红捐献的肾脏已经植入何一文的体内。(来源:信息时报)
史道红捐献的肾脏已经植入何一文的体内。(来源:信息时报)

    我省受访法律界人士:“交叉换肾”合情合法

  南海网1月9日消息:跨省际发生的“交叉换肾”事件,虽是个特例,却引起了公众的普遍关注;虽存在法律分歧,但又在一定程度上存有共识。我省法律界人士如何看待“交叉换肾”事件?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南大学法学院有关专家,以及律师界知名人士。

  争议一:立法是否存在空白?

  在沸沸扬扬的争论中,医学、伦理、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立法空白是导致“交叉换肾”风波的主要原因。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认为,依照现行的《人体器官移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案中的交叉换肾,由于双方的供体与受体之间既不是配偶也不是血亲,所以只有证明他们是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才能符合移植的法定条件。但是,《条例》却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帮扶才能形成亲情关系,因而导致广州、海南两地医院,做出了完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也有人称,本案“有对等的交换”是一个特例,但法律目前还不完善,也没有细化,空白有待填补。

  对此,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学硕士生导师毛卫民则认为,《条例》并不存在空白或漏洞。毛教授称,任何立法保证的是普遍正义而不是个别正义。从《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对器官捐、受规定限制性条件,是为了防止假借捐送器官之名行变相买卖之实,从而为个人谋不当利益,损害相关患者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案却是一个特例,即双方亲属的肾脏与他们自己不匹配,却与对方恰好相互匹配,因此双方一致同意对等互换,不存在买卖。但是,如果要求法律对“对等交换”这一特例作出明文规定,明确对这种特殊情况是允许还是禁止,那么对立法的要求就过于苛刻了。不过,医院方面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原则许可的范围内,追求个别正义。

  争议二:交叉换肾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王向和律师认为,《条例》中虽限制捐受双方要有血亲或姻亲关系,但同时也网开一面,允许“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进行捐受。由于法律上的“亲情”关系只有血亲和姻亲关系,那么“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只能理解为友情了,本案双方互换肾脏,既不是买卖,而且出于帮扶而形成了友情关系,已经符合器官捐受的法定条件。

  毛卫民教授对此则持不同观点。他认为,从法律字面意义上来看,“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应是指在捐受器官事宜发生之前,双方就因帮扶等形成了亲情关系,本案显然构不成这样的条件。

  共识一:风波源于对法律的误解

  对于“交叉换肾”广州遭拒,我省几位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两地医院的做法都符合法律程序都未违法,而这场风波的问题,出在对法律的片面理解。

  王向和律师说,按有关法律原则,行政行为主体“有规定才可为,无规定不可为”,民事行为主体则“法不禁止,即可为”。本案中,患者双方当事人都是民事行为主体,而且《条例》只是提出了捐受的限制性条件,并没有明文禁止本案这种“对等互换”的情形。广州方面显然混淆了上述两种法律原则,选择了并不妥当的处理态度和方法。

  毛卫民教授认为,广州方面严守法律规定,虽在法律上无可厚非,但做法不近人情。主要原因受传统法学理论的影响,僵化生硬的理解法律,对法律规定无条件地遵从,变成了法律的奴隶。事实上,本案双方自愿交换,属于私法关系,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议形式变通法律的。而且,双方的协议既不损害他人利益,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必要死守法条,让死的法律把活人憋死。

  共识二:交叉换肾合情合法

  毛卫民教授称,按照理论法上的“违法阻却论”,即如果某种行为表面上违法,但本质上具有正当性,甚至符合更大的利益或公共利益,可以抵消其违法性,则应认定其合法。比如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民法中的“紧急避险”就是“违法阻却论”的应用。

  他认为,本案虽与这两种情况不同,但是挽救两名患者的生命,同样是急切的事,“交叉换肾”表面违法,但挽救两人的生命显然是正当的。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是公平、正义,是人的自由、发展、生存,如果没有生存,何来自由、发展、公平、正义。因此,挽救两人的生命,其正当性远胜于遵守法律的合法性。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的做法,既合情,又合法。

  “假如突破限制,以后就可能会洪水泛滥,就会有人利用此案做变相的器官买卖,市场将无法控制。”广州医学伦理学有关专家这样的担忧,也受到了质疑。

  王向和律师认为,至于将来是否会发生变相器官买卖的事情,关键在于执法是否到位,如果为预防一种假设情形的发生,而以牺牲个体生命为代价,就太荒唐了。

  相关链接

  我国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

  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岳辑)

  海南农垦总局医院:救人第一

  1月7日下午,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肖劲逐院长接受广东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医院之所以会主动要求为何一文、何志刚双方进行肾移植手术,最重要的原因是“救人第一”,在双方亲人供肾条件平等的情况下,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利益。

  至于何一文及何志刚两个家庭是否有向该院递交协议和证明,肖院长表示,“手续是一定要办全的”,但对于该院伦理委员会如何看待条例和伦理问题,肖院长对此避而不谈。

  据海南省卫生厅医政处胡科长称,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是卫生部门指定的海南省唯一一家可以进行肾移植手术的医院。肾移植手术决定权在于医院,医院可自行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肾移植手术,但手术后30天内需向卫生厅汇报肾移植情况,卫生厅也将于半年后将向卫生部汇报肾移植情况。 (据信息时报)

  广东省卫生厅:不符合条例进行手术违规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日前对广东某媒体记者说,他并不清楚海南省卫生厅和医院根据什么理由批准了这个手术。如果何氏两家仍未有证据证明有真正的帮扶关系,那么他们如何向卫生部解释仍值得怀疑,也无法用法律来解释。他不希望今后有人据此效仿。但是,尿毒症换肾治疗毕竟是拯救生命的无奈之举,廖新波也表示理解,但他认为,就何氏病例而言,肾移植不是拯救生命的唯一途径,也不是最好最便宜的手段。器官能否换、器官移植是否唯一途径,还是应该尊重专家意见。

  (据信息时报)

  一权威专家:恐会导致变相器官买卖

  针对交叉换肾事件,国内医疗界首位“长江学者”、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教授指出,现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存在法律漏洞。他更强调,对于尿毒症患者来说,活体肾移植“既不是唯一的办法,也不是最好的办法。”

  “器官移植不能打活人健康人的主意。”他表示,应该推广公民自愿在死后捐献器官,而非制造出更多的“孤肾人”。

  国内一片“器官移植热”也蕴藏着器官买卖的危险。陈忠华表示,“目前已经有人利用法律漏洞,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 (据广州日报)

  大部分网友:支持交叉换肾

  在广州医院伦理委员会以违反有关规定与伦理为由,否决换肾手术的消息公布后,在网上引来了国内众多读者的议论。其中大部分网友对医院决定都是持反对意见,持支持意见的人几乎没有。

  网友:到底是医院所谓的伦理重要,还是人命重要呢?

  网友:生命可贵啊,为了生存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去争取,何况是可医治的病。

  大洋网友:8个人就可以决定全国性救命之事,是否无稽之谈?

  MSN网友:医者父母心……如果是委员们自己的家人呢?

  MSN网友:救人要紧!两个病人都有出具证明表明他们双方是自愿的,不是受胁迫的,那个伦理委员会怎么还要死守那个所谓的条例呢?难道救死扶伤不是医院的天职吗? (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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