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月10日电 台湾“高检署”不服马英九特别费案二审无罪的判决,认为有四项适用法则不当,昨天上诉“最高法院”。台湾“高检署”并声称,上诉目的是让“最高法院”以终审法院的地位,对首长特别费争议做出统一见解。
另外,马英九日前委托律师到台北地检署,对检察官侯宽仁等人提出伪造文书和渎职告诉。侯宽仁表示,马英九告他,主要是要打击他,希望不要再坚持上诉;其次是让侦办国民党三中案的三位检察官回避侦办,让案件移转给他人。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高检署”昨天上午十一时决定上诉,十一时三十分已将上诉书送交高等法院,转送“最高法院”。对于检方以四大理由提出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表示尊重。
“最高法院”则指出,收到上诉书之后,因属于重大社会瞩目案件,依规定会优先分案审理;至于会不会在“总统大选”前宣判,要看收案的合议庭态度。
“高检署”上诉书列举四项上诉理由。一是证据能力问题,高院判决认为“行政院”主计处、“法务部”对于首长特别费属于薪资实质补贴的法律见解,但高检认为法律见解属于“传闻证据”没有证据能力。
二是,“定额统筹概算型费用”是高院判决书中自创的看法,首长特费“领据列报”就属于定额统筹概算型费用,以领据具领后即推定因公支用完毕,不用再细究其流向。“高检署”质疑,现行预算、审计、主计、会计法规都没有这个概念,也没有法源依据,判决依据为何?
三是,高院判决指“领据特别费”的核销程序多年来已形成行政惯例,并产生行政习惯法的效力。“高检署”反驳,行政惯例是指一般人都有共识或同意这样做,但首长特别费到底是首长薪资的实质补贴或一定要因公支用,争议不断,并未形成行政惯例,自然也不具行政习惯法的效力。
四是,高院判决认为“领据特别费”是首长薪资之外的实质补贴,用领据请领后即视为因公支出,但又非个人所得;或称已丧失公款性质,而属于具领首长所有;或属于首长个人所有,应做为公务上之交际应酬犒赏使用。高检署认为明显地前后论述不一,互相矛盾。
“高检署”书记官长陈宏达强调,期盼“最高法院”以终审法院的地位,尽速审结本案。他说,“最高法院”的判决将对未来侦审首长特别费案具有指导作用,也能尽早平息特别费法律争议。
另据报道,马英九三日委托律师,到台北地检署控告侯宽仁制作马英九特别费案证人吴丽洳笔录时,涉嫌公文书不实登载,并告发沈明伦、周士榆、侯宽仁三名检察官,指他们侦办前高雄市长谢长廷特别费案时,未起诉以不实发票核销费用的前高雄市政府台北办公室主任陈雨鑫,涉嫌公务员滥权不追诉罪。
对此,侯宽仁表示,如果他当时选择回击马英九,就会有人制造氛围,要他退出特侦组。日前有媒体报道他“倦勤”,想要离开特侦组,归建“高检署”,就是一个风向球,但这根本就不是事实。
侯宽仁表示,马英九担任“法务部长”时,因打击贿选成为模范“内阁”首长,1993年底县市议员暨议长、副议长选举时,马英九将查察贿选列为施政重点,压力颇大,他当时在桃园地检署将桃园县议会议长许振澐等五十四名涉案县议员起诉,为查贿打下第一击,也纾解了“法务部”的压力,马英九当时为何不指摘他办案不力?
他认为,马英九现在为了“总统”大位,口中说尊重司法,却一再践踏检察官尊严,做了非常不好的示范,未来被告若因为被起诉,而控告检、警、调人员,叫办案人员如何能够认真办案,马英九此举实在让他痛心。 (来源:人民网-海峡两岸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