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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国社会立法将全面推进 将有44项之多

  “2008年将是我国社会立法全面推进的重要一年。由民政部负责的有关社会民生的立法项目将有44项之多,其中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促进法在内的法律6部,行政规章16个,部门规章22个。”日前,在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等单位举办的一个学术研讨会上,来自民政部门的权威人士部分介绍了今年的社会立法计划,并希望围绕社会建设的主题,宪法学、社会法学等诸多学术理论研究能更多地与具体的社会立法、执法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推动社会建设领域的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与科学立法。


  在我国过去的改革发展实践中,经济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失衡现象不仅在现实的社会格局中普遍存在着,而且在立法领域也同样存在。主要为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而进行的社会立法,长期处于相对滞后与缓慢的状态,从而逐渐演变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性瓶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社会民生问题日益突出的当下,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这种相对失衡的状态开始得到一定的纠正。近年来,不仅有关社会民生的立法正在日益增多,而且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从而把原先三位一体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扩充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对此,与会专家纷纷认为,全面崛起的社会立法不仅将承担着解决民生问题、破解社会矛盾的现实任务,也将逐渐走向我国社会的中心舞台,迎来一个日益辉煌的时代。

  但是,在社会建设与社会立法积极推进的过程中,由于过多局限于一些抽象命题与概念的争议与考究,一些学术理论研究缺乏对我国社会具体国情的了解,缺乏对国外相关实际情况的把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相对落后于我国的社会建设与社会立法实践工作。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教授等诸多与会专家学者纷纷认为,无论是社会建设还是社会权的实现,都迫切需要来自宪法学、社会学等学术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更多更为系统、深入地理论探索,学术研究本身绝对不能落后于社会建设及其立法等具体实践工作。

  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等高校、科研机构的多名宪法学者与社会法学者围绕社会建设、社会权、社会保障、劳动权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热门话题,分别从社会法学与宪法学的角度加以了论述与探讨。记者阮占江

  新闻分析

  爱心慈善事业难以承载“无法”之重

  左上图为被告段霖夏 下图为李富华在法庭上拿出其给段霖夏的汇款证明 刘虎供图

  1月8日,《重庆晚报》用了大量的篇幅,对2007年12月27日上午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的“全国首例受助不感恩案”进行了深度报道。其中提到,有知情人向记者透露:诸如“全国首例受助不感恩案”、“史上最牛寻人启事”的大新闻,其实都是背后有人在策划操作并利用媒体推波助澜。一时间,原本十分普通的一种捐款助学行为,因为当事双方的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因为媒体的广泛关注与深入报道而愈演愈烈,不仅让很多人不胜其烦,更是有人为此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2003年8月,重庆一家媒体报道了一个考上北大研究生的学生段霖夏因家境贫困,为了上学到万州当“棒棒”的故事。在万州做生意的开县人李富华看到报道后,表示要资助段霖夏。4年间他先后资助段4万多元。然而2007年2月,李富华主动联系段霖夏时被告知电话已经停机,辗转找到北大了解情况发现段早已退学,4年间段的12门研究生课程只修完了其中一门。随后李富华将段霖夏告上法庭,要求追回4万多元学费。在此事件中,李富华无论在接受媒体采访还是法院开庭时,都多次明确声称自己打官司的目的,一是要让不厚道的受助者得到教训,二是提醒那些资助贫困者的好心人在行善时一定要谨慎。

  事情被媒体曝光后,段霖夏立即成为社会各界猛烈抨击的“道德通缉犯”,甚至有人在网上扬言要杀掉这种爱心骗子。经过一番痛苦的煎熬甚至逃避之后,段霖夏最终主动回应了媒体,声称李富华当初因同情而资助他,对此他至今都表示感恩,但李富华后来借此事炒作,是为了让媒体介入他厂房被拆的事情。这不仅给自己及家人的精神、名誉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也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自己才是官司的最大受害人。同时,段霖夏的代理律师对媒体表示,段霖夏其实还是想完成自己的学业,但由于家庭贫困,攻读硕士研究生的费用相当昂贵,加上从2003年起,段霖夏的父母需要大量的医疗费用致使经济压力更大,段霖夏只能放弃学业,以缓解家庭经济矛盾。

  虽然在法庭上和对外接受采访的过程中,双方对捐助金额的多少以及段霖夏是否履行受捐义务展开了激辩,法官也未当庭宣判。但从某种程度来说,这一事件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将是一件极为尴尬、难为的事情,因为这其中确实蕴涵了一些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与冲突的问题。

  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这样的尴尬正在诸多类似的事件中不断出现。从山西女孩郭小娟被指携善款“潜逃”,与组织募捐的网友发生纠纷,到湖北5名大学生被指缺乏感恩意识,被捐助者从受助人名单中剔除;从山东青岛“大善人”王明殿因行善出名,却屡遭“索捐”麻烦,再到这一“全国首例受助不感恩案”,从某种程度来说,这些事件背后的尴尬,其实正是目前我国爱心慈善事业整体所面临的尴尬。

  人之初,性本善,向来信奉乐善好施的中国人,其实从来不缺少善良慷慨之人。但遗憾的是,与持续增长的爱心慈善热潮不对称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指定用于鼓励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的慈善法或慈善事业促进法等法律,涉及慈善组织、慈善捐赠、慈善义工和慈善事业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目前依然散见于包括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等六部法律与行政规章中。不仅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激励、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完整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而且诸如捐助者与被捐助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制约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社会上对慈善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而值得肯定与期待的是,民政部已于2005年正式启动慈善法的起草工作,慈善事业促进法也已列入了国务院的立法计划。据有关专家透露,慈善法草案不仅将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募捐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捐赠活动的程序,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慈善事业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资、退出等行为;而且将明确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登记的手续,提高办理登记的效率等。

  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立法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或许并不能完全承担爱心慈善事业发展之重,毕竟爱心慈善事业更多时候依然受爱心、良心与道德自觉等因素的支配与引导。但目前的各种尴尬与闹剧告诉我们,我国的爱心慈善事业已经难以承受“无法”之重。实际上,如果一个社会与国家能建立健全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慈善捐赠政策,简化捐赠免税手续,使慈善机构运行更加规范,使捐赠款物的流向更加透明,使慈善事业捐款者能得到更多的社会尊重与实惠,则必将进一步增强人们对于爱心慈善的信心和热情。记者阮占江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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