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新民)城市雕塑建设纳入管理,《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将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据悉,出台该《办法》旨在加强本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景观水平。
该《办法》提出,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独特性、创新性。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其他城市雕塑项目,由各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雕塑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拆除。
该《办法》明确,城市雕塑建成后,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
(下转第2版)
(上接第一版)禁止损毁城市雕塑以及在城市雕塑上擅自悬挂、粘贴物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承担,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城市雕塑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报经市或区、县政府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