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高明某信用社主任陆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储户存款近200万元。日前,佛山中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6年。
储户谭某2000年年初经陆某介绍,从李某那里借了200万元,期限为一年,利息一分。
划款后,谭某和陆某一起回到李某家,写了一个借条给李某。3个月后,谭某要还款给李某。陆某告诉他,李某要求在信用社里以儿子李力(化名)的名义开个存折,让他把钱还款划入李力名下。之后他就将190万多元划入李力的存折。
办完手续后,谭某想把存折给李某,但是陆某说把存折给他就可以了。到了2001年初,李某打电话催谭某还款,他才知道陆某没有将存折给李某,而是分期多次将存折的190万多元提出来炒股了。
高明法院审理认为,陆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陆某不服,上诉到佛山市中院。陆某称,当初李某虽然同意谭某提前还款,但坚持要一年的利息,他见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就建议谭某把钱交给他,由他承担剩下的9个月利息,并将200万元本金和利息一起还给李某。谭某这才将存有190万多元的存折给了他。他问为什么不是200万元,谭某说李某以前欠自己5万元。他打电话问李某,李某说有这样的事。所以他才收下存折,但是没有将谭某已将存折给自己和自己准备承担9个月利息的事告诉李某。因此,他取的190万多元是借的,不是挪用。
佛山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陆某取款的存折,是谭某以李力的名义开户的,陆某从中取款,没有经过谭某和李力的父亲李某同意。因为他是该信用社主任,信用社职员没有要求他出示身份证和委托书。陆某利用自己是信用社主任的便利,将储户李力的存款取走190万多元,确实构成挪用资金罪。佛山中院日前驳回了陆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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