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记者刘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0日公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这一暂行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查处;发现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安监总局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底,全国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已自查出事故隐患506.7万处,整改率94.4%。2008年已被安监总局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这一暂行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