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许蕾 实习生/范明思 通讯员/吴子因)昨日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非从业居民以及未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被纳入该办法的保障范围,外来工子女只要具有广州学籍,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据介绍,截至2007年12月,广州市医保参保人数已达332.5万人,其中在职人员263万人,退休人员69.5万人。《办法》覆盖下列人群:本市中小学生、技校学生及大中专学生;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未成年人、就业年龄内的非从业居民及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实际受益人数肯定超过150万。
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居民医保的保障水平低于城镇职工医保,高于新农村合作医疗,“广州的城镇居民医保在全国处于上等水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处长张学文说。在缴费标准方面,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老年居民比非从业居民更加优惠,政府资助力度更大。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征收,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中途”参保,也应当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相应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新年度未缴费的,停止享受相应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
首次参保缴费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70%;连续参保缴费两年以上的: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80%。指定慢性病医疗待遇标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及标准支付。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2008年度为72648元/年),包含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
广州地区读者详见《广州新闻》C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