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球)因从ATM机恶意取款17.5万元,24岁的山西青年许霆日前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昨日,记者从许霆的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吴义春律师处获悉,因许霆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拟撤销广州中院的一审判决,于下周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不过,我们暂时还没有收到省高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当记者将这一传闻向省高院求证时,相关人士显得讳莫如深,与吴义春透露的消息大相径庭,称目前该案尚在二审审理中,结果尚无定论。
案件回放恶意取款17.5万被判无期
许霆2006年初来到广州,不久受聘广东省高院当了保安。
去年4月21日晚上10点左右,许霆与同事郭安山来到省高院对面的柜员机旁,用自己的工资卡取钱,无意中将100元按成了1000元,取款机竟然真的吐出了1000元钱。
许霆吃惊地发现,自己的余额竟然只少了1元钱,他决定再试试。至次日凌晨1点左右,许霆共取出了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定其自首并主动退赃,轻判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血本无归,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法学界反应对当事人处罚太过严厉
许霆案被多家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成千上万网友为许霆鸣冤叫屈。
2007年12月23日,经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提议,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的5名法学专家及部分广州律师齐聚华工论许霆案,最终的一致结论是“一审量刑过重”。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认为,中院的判决书仅提出不接受辩护人的意见,这是一种相当粗暴、强权的判定。从公众知情权和双方平等的角度来说,连个理由都不给是不合适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对该案定性为刑事案件提出质疑,称这个案子完全可以用民事手段的不当得利解决,不当得利可予返还,非要动用刑法来处理是很不人道的。
昨日,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对这个判决结果感到非常震惊,“对当事人的处罚太过严厉”。贺卫方认为,“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应当过分依赖于酷刑酷法”。“当事人的犯罪后果并不是特别严重恶劣,对这位才24岁的年轻人,应有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怀,应给其重新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要一棒子打死。”
1月8日,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联合其他7名来自广东、上海和福建的律师,针对“许霆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称无论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量刑标准都存在问题。“盗窃9999元只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要再增加1元,最低量刑就是无期徒刑,中间存在非常严重的断档现象。”
辩护律师坚持对许霆作无罪辩护
昨日,许霆的代理律师吴义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一直坚持对许霆作无罪辩护,即使广州中院开庭重审,他仍然坚持许霆无罪的观点。
吴义春称,“许霆操作柜员机时,没有打砸破坏机器,一切按照正常程序获取款项,当然谈不上窃取。”根据《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办法,暗中窃取公私财物。本案中,许霆是用自己的实名工资卡到被银行严密保安监控下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输入的也是自己预留在银行的密码,自始至终在取款时其行为完全被银行掌握,显然是公开的,毫无秘密可言。因此,吴义春认为,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定性为盗窃罪。
据记者调查得知,受害人广州市商业银行事后马上通过柜员机的维护商处得到了全面及时的赔偿,其所受的实际损失已减小甚至完全得到了弥补。吴义春称,“得到赔偿本身也说明通过非刑事方式就已经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证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能以非刑罚的方式消除。”
吴义春称,许霆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不当得利,系无效民事行为。许霆恶意取款,在形式上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其目的却是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银行现金,对于此类无效民事行为,“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