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修改原工资折算办法月计薪天数确定为21.75天按此计算——
公务员折算日薪将减少
但专家表示总体影响不大 在月薪计酬制度下不存在“带薪法定节假日”
本报讯 (记者周继坚) 职工的日工资将改按月计薪天数折算,原来按照月工作日天数折算的办法废止。
劳动保障部昨天发出通知,由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相应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职工月工作日由20.92天调整为20.83天。2000年版通知中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职工的日工资按此进行折算,但新的通知中,日工资的折算将依据月计薪天数来定。
这意味着节假日调整后,日工资折算既不会按原来的20.92天折算,也不会按照此前媒体报道的20.83天折算,而是按照21.75天折算。
北京落点
完全按国家要求执行
记者上午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北京已经接到相关通知,具体计算办法完全按照劳动部下发的通知来执行。文/记者陶颖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现计算方式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原计算方式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节假日)=251天
月工作日:(365-104-10)÷12月=20.92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0.92天(月工作日)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167.4小时(月工作天数,即20.92天乘以每日的8小时)
注:《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专家解读
公务员折算日薪将减少
按照新的“月计薪天数”计算,加班费比以前按“月工作日”计算减少了,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李丽林副教授上午表示,职工日工资折算调整预计给机关公务员带来一定影响。
李丽林表示,由于政府机关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加班费的,所以公务员在计算加班费时,折算出来的日工资可能有所减少,但并不会对其月工资总量带来影响。
此外,对于绝大部分在企业上班的职工,李丽林认为不会造成影响。她表示,因为大部分企业并不会在职工加班时严格按照这个天数来折算日工资。
而对于以日工资计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而言,因其工资不以月薪计算,他们没有月薪这个概念,所以也不会有什么影响,
李丽林同时表示,在以月薪计酬的制度下,也不存在法定节假日由以前“无薪”到调整后“有薪”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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