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环保部门是最尴尬的部门。查处污染本来是环保部门应尽的职责,但却出现一些地方环保局长因担心受到不公正待遇而向国家环保总局写匿名信举报当地污染的“怪事”。在这些“怪事”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我国环境法律和管理体制中的严重缺陷。
我国环保法规定,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地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目前,我国在环境立法上一方面缺乏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追究制度,另一方面赋予环保部门惩制环境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非常有限,惩罚措施力度过小。
例如我国环保部门对严重污染的企业缺乏限产或者停产治理的决定权,即使发现有重大污染隐患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紧急情形,环保部门也只有建议权而不能责令其停止排污。而在现实中,环保部门的这种建议权常常无果而终。
近期,全国人大再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在建立健全环境法制建设方面将有所突破,实属可喜之事。而此次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就是以法规的形式,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
这一修改具有积极广泛的社会效用。首先,在法律上提升主管部门职能的权威性,对污染违法的地方和企业起到一定震慑作用,有望逐步摆脱环保部门的尴尬局面。其次,有助于促使污染问题得到及时纠正,避免酿成更严重的环境事件。特别是对重大的污染事故,如果环保部门无权责令停产,而必须等待报请地方政府下达停产的决定,往往贻误有效治理的时机,构成更严重的后果。再次,有利于及时获取污染证据,有的放矢地严惩违法行为。有些企业环境污染具有周期性或流动性,如不能在掌握其污染证据之时及时处罚或制止,往往使违法者逃脱法律制裁。
诚然,我们也应当看到,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保部门,这只是我国实施更加严厉的环境法律的一个方面,与现实中水污染防治的需求还有很大距离。
要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我国环境保护普遍偏软的问题,使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中挺直腰杆,最关键的是要重新构筑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在法律层面确立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使环保目标责任真正变成地方政府日思夜想必须完成的任务。对此,当前各地方政府积极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目标的现状,就是成功的一例。只有这样,地方政府才会为了共同的目标与环保部门紧紧联手,促进我国水污染的防治迈上新台阶。
(作者为国家环保总局政研中心法规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