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山厦医院状告云南省政府又主动撤诉的事件,最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一事件也使人们产生了疑问:为挽救农民工杨增朝的生命,云南省和深圳山厦医院都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但为什么体现亲民、爱民、关注民生的省长批示,云南省相关部门给杨增朝的帮助,却成了山厦医院状告的理由?
2007年11月28日,昆明《生活新报》报道了云南籍农民工杨增朝讨薪自焚、不幸严重烧伤的事件。
当天,云南省省长秦光荣便在所阅报纸上写下批示:“送省劳动保障厅张玉明同志:请从维护农民工权益角度加强与深圳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关注追踪此事的处理,并协调帮助解决杨增朝所面临的一些困难。”随后,云南省派出两个工作组:一组赶赴杨增朝老家宣威,看望其家人,并送去2000元慰问金;另一组赶赴深圳,看望杨增朝本人,送去1万元慰问金。之后,在云南省总工会、云南省红十字会、深圳市总工会、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办事处工会等单位的多方努力以及社会各界的援助下,为杨增朝募集到10万元医疗费。今年1月5日,云南省又派出由云南省红十字会和昆明医学院附二院几位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前往深圳探望杨增朝。云南省红十字会向杨增朝捐赠81万元医疗救助费。
云南省有关方面指出,云南省省长的一份批示无论怎么解读,也不能构成对医院以及杨增朝本人医疗费用的承诺。前往深圳看望杨增朝的工作组成员、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魏明说:“我代表云南省政府看望杨增朝”。这句话被媒体解读为云南省政府对杨增朝的医药费做出了具体承诺。云南省政府没有授权工作组代表省政府作出承诺。魏明在没有授权的前提下,受其行政级别和工作职责所限,是不可能代表省政府作出任何承诺的。
云南省省长秦光荣在批示中要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督促深圳的企业和有关部门重视这件事,关心这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跟踪事态的发展。但是,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派出的工作组回到昆明后,没有进一步与深圳劳动保障部门对接,没有对杨增朝的病情、深圳医院的治疗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跟踪,没有认真研究如何妥善解决杨增朝的治疗等后续问题,任由事态发展,没有向省政府报告事件处理结果、进展等情况。云南省政府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被深圳山厦医院告上法庭的。
值得一提的是,从2007年11月29日至今,深圳龙岗平湖街道办事处长满手袋厂在支付了杨增朝应得的工资和1000元慰问金后便离开了人们的视线。据杨增朝的妻子刘小丽说,杨增朝烧伤事件发生后的3天时间里,长满手袋厂的老板一直没有来医院。直到第4天,他们的遭遇见报后,手袋厂陈厂长才到医院,从应付杨增朝的536元工资中扣除借工厂的100元后,交给刘小丽436元。手袋厂的方老板悄悄塞给刘小丽1000元。这位方老板向当时在场的记者说,杨增朝曾经擅自离开过工厂两天。刘小丽说,杨增朝离开工厂是因为那几天工厂没有活计。她坚持认为手袋厂老板是迫于舆论压力才露面的,也很后悔自己收了他送来的慰问金。
刘小丽还说,事发当天,她到辖区派出所做了笔录,之后再没有人来处理此事。警方表示,杨增朝自焚事件没有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不能立案。
法律界人士指出,杨增朝和妻子一同到深圳龙岗平湖街道办事处长满手袋厂打工,厂方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本身违反了《劳动法》。杨增朝的自焚行为虽不是厂方的主观意图,但毕竟是杨增朝在手袋厂工作期间,因讨要自己合法的劳动所得引发的,厂方作为事件的一方,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杨增朝的当事老板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当地的劳动监管部门没有主动承担起责任。尽管深圳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杨增朝实际工作时间不到一个月,未达到法定的工资按月支付的周期,事发前也未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但按照有关规定,农民工在外打工实行属地管理。杨增朝为深圳建设作贡献,享有在当地居住、工作和生活的权利,当地公共设施以及公共服务应当对其开放,当地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外,医疗费用是发生在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医院只能向患者追偿。云南省政府和平湖街道办事处并不是合同的主体,医院向它们主张权利没有合同依据。而且行政机关要求医院履行救死扶伤医治病人的义务,并不等于为病人担保承担医疗费用。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受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受理行为并无不妥。但山厦医院的起诉对象涉及省级政府,对于这样的起诉,因云南省政府对山厦医院要起诉的意图完全不知情,法院应该在受理前,在山厦医院和云南省政府间做一些沟通、调解工作,使当事双方将问题协商解决好。
“法院的职责和使命,不仅是依靠法律文本来执行法律条款,更应该运用法律条款的规定和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权力,充分发挥法官的智慧,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正气、充分保护和激发人类良知的目的。”一位律师说。(记者张文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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