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仲裁员表示:这对台商是一大福音
本报记者 王 婧
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台湾办公室就“关于增加仲裁机构增聘台湾仲裁员的基本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透露,在原16家的基础上,又将有21家仲裁委员会聘请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在发布会上,国台办法规局副局长张万明表示,仲裁作为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行之有效,具有专业、灵活、快捷、保密、成本较低等独特优势。
随着台湾与大陆在经济领域的合作日渐加深,如何解决好涉台纠纷的话题越来越多地引起世人的关注。据记者了解,自1998年至今,大陆已经有16家仲裁机构聘请了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这16家仲裁委员会共聘请台湾仲裁员48名。据不完全统计,受理涉台案件一千多件,主要涉及房地产、建筑、投资、贸易等领域,受理案件数量和类型呈逐年增加之势。
张万明说,大陆仲裁机构聘请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对于促进涉台仲裁工作,保护台胞权益,提升投资环境,推动两岸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的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又将有21家仲裁委员会拟聘请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台湾仲裁员张耿铭表示,增聘台湾仲裁员对台商来说是一大福音,更能保障台商权益。
台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涉及台商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就已纳入法制轨道。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这是为保护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制定的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
1994年,关于台湾同胞投资的首部法律颁布。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保护法》),进一步提升了保护台胞投资及其权益的法律层级。
5年后,国务院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依法保护台胞投资权益的措施。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再次以法律的形式宣示保障台胞权益。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台胞合法权益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为台胞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保护台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渠道和措施,大陆法律也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台胞投资保护法》第14条中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秘书长于健龙介绍,自1984年起,贸仲就开始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选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人员为仲裁员。根据贸仲统计的历年涉台仲裁的案件受理情况,从争议类型来看,贸仲受理涉台案件所涉争议进一步多样化,新争议类型增多。尽管贸仲受理涉台仲裁案件为数不少,裁决的公正性广受好评,但是与涉台纠纷的实际发生数量相比,贸仲仲裁的优势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仲裁的重要性还没有突出地显现,这表明广大台商并没有充分利用仲裁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台湾专业人士可担任大陆仲裁员 对于贸仲所发现的问题,2007年8月16日至8月25日,贸仲秘书局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投诉协调局组成了联合调研小组,在厦门和珠江三角洲的东莞、珠海、中山、佛山等五地,对台商投资企业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调查研究。调查结果显示,以仲裁方式解决台资企业经贸纠纷的发展空间很大,但是必须加强引导和宣传。
于健龙介绍,仲裁是解决投资和贸易纠纷的有效制度。仲裁与诉讼相比,最突出的优点在于仲裁充分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语言,以及仲裁程序。此外,仲裁的私密性、程序的灵活性、仲裁裁决的终局性都是当事人心仪仲裁的原因。
于健龙说,目前可能存在的问题有:首先,一些台商不了解仲裁,不知道如何利用仲裁。即使对仲裁有所了解的,有些也是一知半解或者因被误导而误解,对仲裁持怀疑心理。其次,大陆仲裁机构数量过多,仲裁员素质和水平良莠不齐,仲裁的整体公信力因此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台商在决定争议解决方式时选择仲裁。其三,大陆仲裁机构聘任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的数量有限,也影响台湾同胞对大陆仲裁的信心。
对于前两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宣传和完善仲裁队伍管理。而对于第三点所提到的问题。在12月26日的发布会上,张万明说,凡是符合仲裁法和各仲裁委规定的聘任条件的,均可以向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委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作出是否聘任的决定。仲裁委员会依法按程序自主开展聘请仲裁员的工作,并对外公布仲裁员名单。大陆仲裁机构已聘请的台湾仲裁员,都是熟悉两岸经贸法律事物、在其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业人士。在纠纷发生后,是否请台湾仲裁员来仲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两岸互相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结果能否得到两岸的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张万明表示,根据1998年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仲裁裁决,在一定条件下,均予以认可;需要执行的,依法予以执行。按照台湾方面的有关规定,在大陆做成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台湾申请认可和执行。据了解,大陆方面已有多项仲裁裁决在台湾获得认可和执行。
台湾仲裁机构是否吸纳了大陆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两岸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否提交台湾仲裁机构仲裁?张万明说:“据我了解,目前还没有台湾仲裁机构聘请大陆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而对于当事人能否提交台湾仲裁机构仲裁,因为仲裁的管辖与法院不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一个仲裁委进行仲裁,不受地域的限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到台湾进行仲裁。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目前状况下,基于对便利、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当事人可能较少选择到台湾去仲裁”。
作为厦门仲裁委聘请的台湾仲裁员之一,台湾“立法院”顾问、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厦门仲裁委台湾仲裁员傅崐成表示,从这几年的仲裁实践看,总体感觉到台商对仲裁认识不足,远不如对诉讼的了解,有不少人希望熟悉的仲裁员,在审案时能对他们有所偏袒。因为经常走“小三通”,一些台商聊起在大陆遇到的纠纷,希望我这个台湾仲裁员能偏袒他们。很多人不了解仲裁员像法官一样,必须维持公正性,否则便失去了仲裁价值。
对于增聘台湾仲裁员的事宜,厦门市台办副主任、厦门市台商协会常务副会长吴顺彬表示,厦门仲裁委虽然聘请了台湾法律专家担任仲裁员,但数量远远不够,而且当事人选择他们审理案件,他们从台湾往返厦门,增加了当事人费用上的负担,因此厦门仲裁委拟从在厦台商中聘请仲裁员。厦门台商台胞大约有6万人,不乏各行各业中的优秀人才,完全可以从中挑选公道正派、专业水准高、有一定影响力的台商担任仲裁员。傅崐成也表示,前几年大陆聘请台湾仲裁员,目的主要为了台商维权,现在厦门准备从台湾专家仲裁员扩展到台商仲裁员,这个创意非常好。让台商担任仲裁员,能够形成一定规模,使广大台商更了解仲裁,假如厦门有50个台商仲裁员,当然比少数几个专家仲裁员影响大得多,台商们就会更乐意采取申请仲裁。
资料 原16家聘任台湾仲裁员的大陆仲裁机构名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上海、重庆、广州、厦门、深圳、青岛、大连、武汉、长沙、西安、成都、苏州、宁波仲裁委员会。
新增21家拟聘台湾仲裁员仲裁机构名单:天津、石家庄、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南宁、海口、贵阳、昆明、盐城、淮安、淮南、嘉兴、惠州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