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加工回收为名诈骗17.5万被判有期徒刑7年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 32岁的王某伙同他人以加工回收鱼漂、服装为名,诈骗李女士17.5万元。近日,丰台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
2006年10月,王某伙同他人,在丰台区丰管路一座大厦内,对李女士谎称他们的公司有加工回收鱼漂业务,以公司无偿提供材料并回收产品骗李女士签订鱼漂加工合同后,又以制作鱼漂需要使用韩国油漆为由,骗取李女士油漆款1万元及机器押金5000元。后王某等人以加工的鱼漂不合格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2006年10月底,王某又谎称公司有150万件服装需要加工,每件18元回收,收购金额达2700万元,诱使李女士签订了服装加工合同,以此骗取李女士律师见证费6万元及合同定金10万元。后李女士按要求做好服装样品后,王某等人以种种借口说不合格,让李女士重新制作样品。其间,王某还以贷款买房为由向李女士借款,李女士发觉受骗,于是将其扭送到派出所。
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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