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1月13日电(记者周润健)家住天津市南开区的陈先生近日打算把几张两个月前在超市购物的小票换成发票,却被超市告知过了超市规定的“一个月内换发票”的限期,因而无法换正式发票。那么,超市的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开发票的时间该不该受限制?
陈先生告诉记者,他手中的几张电脑小票是家人2007年11月在人人乐天津西湖道购物广场消费时取得的,小票票面总金额有400多元。
因为当时超市人多,再加上他当时手头有急事就把兑换正式发票的事耽搁了。几天前,他拿着超市电脑小票去超市兑换发票,超市总服务台的工作人员却答复说换发票的时间已超过一个月,不能换正式发票。陈先生这才看清超市电脑小票下端有一小行字:保留本小票七日内作为退货凭证,一月内作为发票凭证。
陈先生认为,买东西开发票是顾客最基本的权利,超市限制顾客开具发票的这些规定,只是单方面的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陈先生的遭遇并非特例。记者在天津一些超市采访时发现,给超市小票换发票设定期限已成“行规”,有的是在购物当月内办理,有的是一个月。超市的这种规定致使部分消费者无法得到发票。
针对超市这种给购物小票换发票设立期限的做法,天津市国税局有关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根据有关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而顾客索取发票是没有时效性规定的,因此超市的这种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天津市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锡军说,超市的这种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到消协投诉。另外,超市的这种规定极有可能涉及偷逃税款,消费者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