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组织试行年金制 该制度实施后有望缩小企、事业职工退休金差距
从今年开始,上海尝试在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中建立年金制度,加大对过去在“企业、事业”之间两不靠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覆盖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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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建立单位年金制度前应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年金是目前我国企业正在试行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可由企业出资,也可以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共同出资。
记者从上海市社团管理局获悉,上海市社团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已联合下发通知,参照企业年金的相关试行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市社会组织中建立年金制度。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经上海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依法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可自主建立本单位年金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建立单位年金制度前,应当按规定选择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资格认定的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与之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管理本单位的年金基金。
最高可按上年度工资总额十二分之一缴纳
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单位可按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缴纳,职工个人可按不超过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十二分之一缴纳。
“这是提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待遇的一项实质性举措。”上述负责人说。
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底,上海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已共有8366家,比2001年增加了116%;相关工作人员有15.8万人,其中专职工作人员有4.4万人。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释疑解惑:
年金可通过理财运作升值
建立年金制度有何好处?
记者昨天在上海民间组织网站上看到,日前,市民政局、劳保局和社团管理局联合下发了相关通知。据了解,劳动保障部将先在上海、山西等5个省市进行试点。
“年金制度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建立年金制度,有利于吸引和稳定人才。”据市社团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它也有利于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缩小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待遇差别,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现在,部分民间组织从事的是与事业单位相似的工作,但是其从业者的退休保障与事业单位有一定差距。”
年金制与补充养老金有何不同?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年金制度有点类似于补充养老金,但是与传统意义上的补充养老金不同的是,它的自主调节的余地较大,如果单位希望引进人才,或者留住倚重的人才,可以把年金中的份额适度倾斜地分配给有突出贡献的职工。譬如对于新员工,企业刚开始给的份额不多,随着其在本单位工龄的增长,份额随之增多。而业务骨干的份额也可能多于普通员工。但是,补充养老金在分配时,员工间的差别不多。
按照《通知》规定,建立年金的单位在实施方案中确定单位缴费分配水平时,可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合理拉开差距。“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家养老院的院长可以将90%的年金份额留给自己(除非有极特殊情况)。根据规定,建立单位年金制度的社会组织,应当先制定年金实施方案,并经相应的民主程序通过后报劳保部门备案。”这位负责人表示。
年金的保值升值能力如何?
年金可以交给经劳动部门资质认可的理财公司运作,起到升值的作用。“如果运作得当,单位职工的退休待遇未必比事业单位差。而年金制度的收益甚至可以超过传统意义上的补充养老金,且实现税前扣除制。”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年金制度并非强制,需要企业自愿实行。”这位负责人强调说。
本报记者 范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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