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今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在地铁站内跳车闹事、影响地铁交通秩序的寻衅滋事及妨害公务的案件。
被告人王科,33岁,系辽宁省人。因酒后在地铁站滋事、袭警被检察机关以犯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诉至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王科酒后乘坐地铁2号线376次列车。当列车行至东直门站时,被告人王科将列车玻璃踹碎后爬出车厢,致使376次列车停运15分钟,其他列车停运1列,晚点5列,加开1列。
后被害人北京市公交分局民警王某、于某将被告人王科带至地铁东直门站民警值班室进行讯问时,被告人王科对王某、于某进行殴打,致王某右侧眼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致于某左足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庭上,被告人称他因工作不顺心,所以“当时喝得太多,平时只有不到半斤的量(白酒),这次喝了近一瓶的牛栏山二锅头,还有一些啤酒多少瓶忘了。”以至于因为喝得太多,怎么到的地铁东直门站、怎样爬出车外、打警察,全都不记得了,都是事后警察告诉他的。庭上,被告人王科表示认罪悔罪,并说到:“都是酒闹的!”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科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对其予以数罪并罚,故提请法院对其依法惩处。
法官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作者:滕晓丽/文 李钦鹏/图 )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