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合肥律师王传巍向上海市人大发出了一封函件,这是他为停止上海烟草集团关于“中华香烟”相关广告所做的第三次努力,他认为上海烟草集团一些广告宣传不合法。
2007年6月起,王传巍律师开始了“纠正”上海烟草集团广告行为的努力。
6月7日,他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一封建议函,函件指出:上海烟草集团“爱我中华”的烟草广告用语以爱国为名倡导爱烟是不妥的,同时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不得使用国家级用语”的条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尊严,上海工商局应当依法杜绝。
同年7月2日,王传巍收到了上海市工商局的书面回复,回复称当地的“爱我中华”广告并无广告法明确禁止之处。王传巍不服,于同年8月11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了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烟草集团,要求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责令上海烟草集团停止发布“中华香烟”户外广告、停用“天安门和华表”标识以及“爱我中华”广告词。该诉求再次被驳回。
昨天,他又向上海市人大发出了一封邮件,希望对方从行政角度监督法院立案。“我也知道即使立案胜诉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不予立案又无书面裁定我觉得没道理。”王传巍说,“每个人都有义务做公益诉讼,何况我是一名律师。”他希望自己的做法能引起大家对烟草广告宣传的重视,推动立法进程。(刘静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