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新闻宣传中心讯
2007年1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了《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是河北省国防科工办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防科工委六个配套管理办法,在广泛征求民爆生产企业、市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的。
该办法从适用范围上增加了民爆科研单位,更符合本省民爆行业管理的实际。从内容上细化和明确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爆破服务等,增加了科技进步有关内容,使省民爆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本办法还增加了市、县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职能,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为建立健全民爆四级监管体系,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范溢河李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