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中学生小东(化名)在昆玉河游泳时溺水死亡。小东的父母认为,事发时有游船曾与小东相撞,却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为此,小东父母向游船所有者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市城市河湖管理处和海淀区城管大队索赔51万余元。
昨天上午,小东的母亲在法庭上掩面哭泣,小东的父亲拿着儿子的照片,含着眼泪说到,小东是他们唯一的儿子,死时只有15岁。小东父亲称,去年9月21日中午,小东和两个同学一同来到颐和园南门附近的昆玉河东岸游泳,小东游到离岸边6米左右时,与“京水019”旅游船相撞。根据尸检报告,小东属于溺水死亡。尸检照片显示,小东的前额发髻边缘有擦碰的痕迹。
小东同学的证言称,游船驶来时,小东被淹没在浪头里。当他们向游船呼救时,游船却没有人采取任何施救措施,径自开走了。他们去找对岸的船长、工地的工人,都说救不了。小东的父母认为,正是这些原因使小东被撞后溺亡。此外,小东入水点位于两座桥梁附近,但两个桥梁之间没有任何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北京市河湖管理处和海淀城管大队也存在监管责任。
“游船不可能撞到小东。”庭审中京城水系公司的代理人称,“如果小东与游船相撞,不可能只有表皮脱落,而且小东身上也没有淤伤。”该代理人称,根据水上交通事故处理的暂行规定,事发后应该由本市的水上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但因当时未做调查,所以无法确认事故是否发生以及责任的分担。另外,昆玉河禁止游泳,小东的行为本身就已违法。
城市河湖管理处的代理人则表示,出事地点的附近有警示标志,小东作为一名中学生,对昆玉河禁止游泳应该有认知能力,他无视警示标志下水游泳,责任在自己。海淀城管大队也表示,他们早在2004年就已经在事发地旁边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且对野游行为多次进行过打击,已经尽到了职责。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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