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1万 收受贿赂40.7万元
榆中扶贫办原主任昨受审
本报讯(首席记者刘志广 记者 陈霞)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的扶贫办主任,不仅利用手中的扶贫项目大胆受贿,而且还设法占有、贪污公款,给国家扶贫工作造成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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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安得卫在任县扶贫办主任一职期间,从2002年3月到2007年1月,分别收取榆中县某局局长张某、某种鸡场场长孙某、某乡书记孙某、某村支部书记冯某以及某营销会会长周某等9人送来的“感谢费”共计40.7万元,同时还采取扶贫资金返还款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11万元,而魏志千则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扶贫返还款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2.11万元。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为,安得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而魏志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法庭表示将择期宣判。
利用扶贫项目坦然受贿
2005年9月至10月期间,因为获得了一项农业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的扶贫资金77万元,榆中县某营销会会长周某为了感谢安得卫的支持,并且也为了争取更多的扶贫项目,在自己的车上给安得卫现金8万元。
2006年6月,通过安得卫的协调,周某又获得了“整村推进项目”扶贫资金60万元,周某再次拿着5万元现金在安得卫的办公室送给安。而就是在这样的“礼尚往来”中,安得卫于2007年1月再次协调、帮助周某获得了“某农作物种植基地建设项目”扶贫资金60万元。当然,周某又送给了安得卫“感谢费”现金10万元,安得卫予以了收受。
据检察机关指控,安得卫分别收取榆中县某局局长张某、某种鸡场场长孙某、某乡书记孙某、某村支部书记冯某以及周某等9人送来的“感谢费”共计40.7万元。
截留公款贪为己用
2003年,榆中县扶贫办为了完成筹措县城环城公路建设资金8万元的任务,经扶贫办主要领导研究,决定从当年7个乡村“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资金430万元中,按2%左右抽取资金,并安排会计魏志千具体执行。通过协调,2003年至2004年,魏志千陆续从7个村收取资金8.4万元,均未办理任何手续,未建任何账目。2003年12月13日,榆中县扶贫办将8.4万元中的4万元,作为环城公路建设资金上缴县财政,其余4.4万元被安、魏两人贪污。
另外,检察机关还查明,早在2001年,榆中县来紫堡乡某村获得整村推进项目资金70万元,榆中县扶贫办在要求返还2%时,安得卫便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占有返还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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