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记者从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继2007年甘肃省对10余件市州政府制定的法规予以叫停后,甘肃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再次对《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服务质量监督与纠察办法》和《庆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两份越权设定处罚或擅自增加规定的政府“红头文件”叫停,并明确要求发回重新修改后予以公布,逾期不修改将依法予以撤销。
就此,有关人士表示,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政府规定性文件时仍然习惯于擅定“霸王条款”,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法规。
甘南《旅游服务质量监督与纠察办法》越权设定处罚 甘南藏族自治州在《旅游服务质量监督与纠察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分别规定,对于旅行社违反团队运行计划擅自增加或变更购物场所的行为和租用无旅游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的车辆、船舶承接旅游团队的行为,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后认为:上述两项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没有相应的上位法依据,《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自行创设行政处罚事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属于越权行为,应当予以纠正。要求甘南州在30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对《办法》的进行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或者予以废止。
庆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加重参保者负担 庆阳市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需持加注定点医疗机构意见的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等证件,经本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签发《住院通知单》后,方可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医疗时先由个人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再持医疗费用票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住院通知单及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到所在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后认为:庆阳市的该《办法》增加了办事程序,加重了参保人员负担,有可能使参保人员难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与《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不符,应当予以纠正。另外,规定参保人员到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加重了参保人员负担,也应当予以纠正。(兰州晨报梁峡林苟馨月) (来源:新华网甘肃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