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6日电(记者朱剑红)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今天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宣布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办法》规定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办法。
这次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
《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有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
《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如果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在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同时,提请重新审议。(见第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