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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声请发还机要费证物案 “高院”发回重审

  中新网1月17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陈水扁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发还“国务机要费”案扣押物,遭拒绝返还,经陈水扁数次提起抗告,台湾高等法院特别合议庭16日将原裁定撤销,发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


  陈水扁向法院声请返还“国务机要费”案扣押物,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十月初裁定拒绝返还,陈水扁不服提起抗告,台湾高等法院又在十月底撤销原裁定,发回台北地院更裁。陈水扁不服,向台“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台“最高法院”去年十二月十四日撤销原裁定,将全案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裁。

  台湾高等法院称,“大法官”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领导人依“宪法”及“宪法”增修条文所赋予的“行政权”范围内,就有关“国家安全”、“国防”及“外交”的信息,有决定不公开的“国家机密特权”,并为相关机密文件的专属持有人。

  台湾高等法院表示,陈水扁声请返还的扣押书证及供述证据,固然属于合法扣押及讯问而取得,但于案件审理期间,已依“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为绝对机密。

  台湾高等法院认为,声请返还扣押物,应由声请人说明“是否妨害国家利益”,如果声请人未能合理释明,承办检察官或受诉法院应审酌具体个案情形,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处分或裁定。

  台湾高等法院称,陈水扁已就是否有妨害“国家利益”提出合理释明,但原审未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等相关法条加以审酌,仅以陈水扁核定相关证物为绝对机密是无效的行政处分为由,驳回声请,显然违背了“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意旨。陈水扁提抗告,指摘原裁定不当,应属有理,因此撤销原裁定,发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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