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月16日电 陈水扁不满台北地方法院不发还“国务机要费案”的相关单据和侦查中的供述,早前提出抗告。案件经过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今天裁定陈水扁抗告成功,发回地院更裁。也就是说,台北地院必须重新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再决定是否返还“国务机要费”的相关单据。
据台湾“中广新闻”报道,台湾高等法院在裁定中指出,依照台湾“大法官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台湾“总统”依“宪法”和“宪法”增修条文赋予的行政权范围内,就有关“国家安全”、“国防”及“外交”的资讯,有决定不公开的“国家机密”特权,并且是相关机密文件的专属持有人。因此,如果陈水扁在声请返还相关扣押物时,没有就“是否妨害"国家"之利益”做合理说明,检察官或台北地院就应该审酌具体个案情形,依台湾“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处分或裁定。
不过,台北地院只以陈水扁核定为机密的证据和相关供述为“绝对机密”,是属于无效的行政处分等理由,驳回声请,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四条等相关法条加以审酌,高院认为这已经违背“大法官释字第627号”的解释,因此,有必要将原裁定撤销,发回台北地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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