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南小渭)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开始施行。根据《办法》,东莞市属企业负责人在重大投资决策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企业投资损失额1000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100%,企业未实行绩效年薪的,扣除当年工资总额的100%,并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内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
据了解,因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损失的数额来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具体为:企业投资损失额100万元到250万元(含250万元)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并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25%,企业未实行绩效年薪的,扣除当年工资总额的25%;企业投资损失额250万元到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并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50%,企业未实行绩效年薪的,扣除当年工资总额的50%,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企业投资损失额500万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对责任人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75%,企业未实行绩效年薪的,扣除当年工资总额的75%,并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5年内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企业投资损失额1000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100%,企业未实行绩效年薪的,扣除当年工资总额的100%,并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内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
办法特别说明,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投资事项决策制度,保证科学、民主决策。按照议事规则应由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由决策层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属于集体决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东莞市政府以及东莞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该个人的责任。
名词解释
重大投资决策失误
重大投资决策失误,是指企业负责人在重大投资决策过程中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省政府、市政府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有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一)违反规定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违反规定进行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
(三)违反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四)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