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手倒右手,“牵走一头牛”?诉称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取违法,郑州市民状告市工商局、房管局等单位
首席记者 孙斌
房管局政府办事大厅收取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违不违法?这个长期以来被购房人屡屡质疑的问题,昨日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成了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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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缘由
市民状告工商局行政不作为
昨日上午,郑州市民赵正军诉郑州市工商局(被告,下称工商局)行政不作为、郑州市房管局(第三人,下称房管局)和郑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第三人,下称交易中心),在房管局政府办事大厅办理房地产交易时被强制收取交易手续费是否违法一案,在二七区法院公开审理。
长期以来,房管局把内设机构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及其中介机构——交易中心(注:两机构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交易中心实施收费)的柜台设在政府办事大厅,收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引起了市民的广泛质疑。为此,2006年8月和去年10月,赵正军先后向郑州市工商局和工商局专业分局进行举报,请求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予以取消或者整改纠正。在迟迟得不到回复的情况下,赵正军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把工商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工商局对他的举报事项做出处罚决定。同时,赵把房管局和交易中心作为第三人也起诉到法院。四方为此展开激辩。
法庭激辩1:房管局政府办事大厅收费是否违法
赵正军认为,房管局进行权属登记时强制当事人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否则就不予登记和办理房产证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早在1998年,国家取消了房管局房产交易管理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了达到继续收费的目的,房管局于1999年成立了交易中心,变换收费主体,继续以交易中心的名义收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管局收费只不过是从左手收换成右手收而已。房管局市场管理处和交易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该处负责人和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这种行为,显然规避了法律处罚,满足了部门利益。赵正军称,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应建立在自愿、委托的基础上并以提供相应服务为前提,国家数个法规都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当事人服务、国家机关不得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下属单位、中介机构办理并收费。恰恰是房管局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交由其下属交易中心并指定其收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房管局和交易中心代理人称,房管局没有强制购房者接受交易中心的服务。交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收取的手续费是按照国家及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标准收取的,收费合法。
工商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如果赵正军认为第三人违法,也应由其他部门处理,告工商局是找错了对象。
法庭激辩2:交易中心在办事大厅收费有没有依据
法庭审理到最后,赵正军向房管局发问:房管局让交易中心在政府办事大厅实施强制收费有什么法律依据?房管局代理人拒绝回答。
此前,曾有不少市民对此提出质疑,记者也向房管局发电子邮件问询,截至记者发稿时,也没有收到该局的回复。
庭下调查1:房管局和交易中心行为是否违法
工商局称,专业分局是机关法人,对赵正军举报事项有调查核实的职权,该分局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过多次调查,但工商局不提供调查资料,房管局和交易中心代理人均不提供被调查的情况。
那么,专业分局和交易中心在下面的交涉又是如何呢?在专业分局给市工商局《关于对郑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强制服务、强制收取交易手续费一案的情况汇报》上,记者看到以下内容:交易中心利用政府规定的权属登记工作流程及市场管理处负责房地产转让、兑换、赠与、抵押等交易过户手续,将柜台设在政府办事大厅内,混淆了政府法定权属登记职责与该中心的经营服务性活动,不用服务、强制服务、强制收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又称服务费),一年收费数千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此,交易中心称,交易中心没有损害其他任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庭下调查2:“左手倒右手”,一年共计收入数千万
房管局设立交易中心并让其在政府办事大厅收费,是不是应了“管理就是收费”的这句话呢?交易中心在回复专业分局的材料中称,他们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服务机构”。记者暗访时,房管局工作人员称,企业和购房人“凭缴纳交易手续费等费税凭证开取领证通知单”,不缴纳交易手续费就领不了房产证。赵正军说,交易中心强制服务或不服务,一过手就“牵走一头牛”。对此,交易中心在《关于郑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转来群众信函的答复》中辩称,“交易中心不从事营利性经营”。
记者调档发现,交易中心2005年经营情况为:全年营业收入高达2920余万元,在31名事业编制人员中,合每人94万元;全年利润总额1466万余元,每人创利竟高达47万余元。2006年的经营情况为:全年营业收入高达3086.5万元,全年利润总额13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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