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爆炸修车工当场死亡 车主被判赔10余万元
本报邹城1月16日讯 近日,邹城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李某在修车时因轮胎爆炸当场死亡,车主常某被判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李某继承人10万余元。
2007年9月8日,洪某驾驶一辆斯太尔挂车,由于车胎被扎,来到邹城市大束镇岚济公路旁李某的维修铺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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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依法查封、扣押这辆日照某汽车运输公司的斯太尔挂车。9月17日,邹城法院裁定将该挂车予以查封。9月20日,李某继承人起诉至邹城市人民法院,请求日照某汽车运输公司、车主常某和驾驶员洪某赔偿损失2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修理工,在换轮胎过程中未配备有关安全措施,也未尽到安全施工义务,导致自身伤害,对该事故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日照某汽车运输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出售该车,发生轮胎爆炸伤害事故时,该运输公司虽然享有车辆所有权,但已为买受人常某实际运营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日照某运输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实际营运人常某在运营过程中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对车辆保养不够,导致发生轮胎爆炸事故,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驾驶员洪某的修车行为属于雇用过程中的职务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据此,邹城法院一审作出车主常某赔偿李某继承人10万余元。(通讯员 刘克斌 孔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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