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妻子受人雇请在某工地用搅拌机搅拌水泥砂浆时,因搅拌机突然发生故障致使右手被卷进机器而造成三根手指断裂。雇主李某称,该搅拌机是其从王某处租来的,他认为,造成妻子手指断裂的根本原因是搅拌机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我妻子应当找王某赔偿医疗费用,但王某却拒绝赔偿。
请问:对我妻子的伤害,作为搅拌机出租人的王某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读者 周金石 周金石读者: 首先可以明确地告诉你,作为搅拌机出租人的王某,对你妻子之伤不应担责。出租人王某对你妻子之伤不存在任何过错,王某出租搅拌机的行为与你妻子被搅拌机弄伤之间并不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外,也不存在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法定事由。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对你妻子的伤害,搅拌机出租人王某不应担责。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妻子是在从事雇佣工作的过程中受伤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你妻子可以要求雇主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