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迁往欠发达地区所得税留在发达地区
代表提议出台措施缓解“不公”
在昨日的江门代表团讨论现场,郭荣昌代表指出当前不少发达地区都在搞“总部经济”,大部分企业外迁时也都选择将研发、结算中心等环节留在发达地区,只是将工厂和车间迁往欠发达地区。
“这样的产业转移模式,虽然欠发达地区的就业问题得到解决,但却不能得到税收上的好处,"扶贫"效果大打折扣,无法推动城乡协调发展。”郭荣昌建议有关部门出台措施,让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进行“分成”,缓解这一“不公平”现象。
外迁企业:倾向将总部留在发达地区
安丽芳是一家知名的内衣生产企业,在将生产基地陆续向中部和山东转移之后,其总部仍然留在了深圳。
记者从香港有关机构专业人士处了解到,实际上大多数企业在外迁时,都选择了将总部(包括管理、研发、营销、财务中心)留在原来的发达地区,而只是将工厂和车间迁往土地、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欠发达地区。
“这一迁移模式对于企业来说无可厚非。”该人士指出,一方面企业为了规避风险,不可能将全部生产环节一次性迁往相对不熟悉的欠发达地区,除非面临破产关门的境地;另一方面,珠三角毕竟面向香港,也拥有发达的会展经济,在物流、销售、信息、高层次人才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个根基是不可动摇的。
一个明显的例证是,由于在欠发达地区招不到高层次人才,一家港资企业从深圳迁往梅州后,不得不将深圳的员工直接带过去,并给予在深圳的工资水平待遇。
难收所得税:令招商引资效果打折扣
“实际上欠发达地区也并不是无法享受全部税收好处,虽然收不到非独立核算车间、工厂的所得税,但仍有权收取增值税。”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林江向记者解释。
问题在于,由于迁往欠发达地区的产业多是增值率较低的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玩具、服装、电子装配等,所产生的增值税并不多。
“能收到的增值税少,所得税却收不到,这就使得欠发达地区招商引资的效果打折扣了。”
那么如何才能收到迁来企业的所得税?林江分析指出,按照今年起新实施的税法,所得税缴纳对象应按“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标准来衡量,如工厂、车间、分公司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仍应通过总部向发达地区缴纳。
“从这个角度,欠发达地区应该想方设法优化投资环境,多吸引企业在当地设立总部,或者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观点交锋
欠发达地区官员:实际可操作空间很大
“我们并不担心出现这样的情况。”记者在会场采访一位欠发达地区的政府负责人时,得到这样的答案。
该负责人表示,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分公司和子公司有很大的区别,企业在欠发达地区设立哪种类型公司时要考虑到发展战略不同。“但实际上,在具体操作层面,我们会要求每个迁来的企业都要在当地重新注册,获取独立法人地位。”
他说,不会允许出现企业在当地生产,却向别的地区交税的情况出现。该负责人也坦承,确实出现过有企业搬来后,将所有经营收入归并到其在佛山总部核算并缴纳所得税的情况,“为吸引这家企业过来,我们原本给予了很多的优惠,所以知道这一情况后,就立刻对这家企业进行了惩罚。”
林江:欠发达地区须从自身找问题
林江一针见血地指出,欠发达地区应该从自身找问题。
以前是常常把土地资源、劳动力优势挂在嘴边,把企业吸引来了就可以,不管引来的是车间还是总部;现在相当于对欠发达地区的投资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毕竟企业是否将总部和子公司设立在该地区,要考虑更长远的发展规划,如高层次人才是否充裕、能否具有拓展广阔内需市场的“跳板”能力等。“比如说,河源就要更多地考虑不仅要对接珠三角,还要对接中部内需市场,潮汕地区要考虑融入海峡西岸经济区,扩大企业的市场拓展腹地。”
省有关部门官员:省政府出台措施不现实
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通过省政府出台措施让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分成”的想法,在操作层面是不现实的。“地方法律必须服从国家法律,不能超越,尤其是在税收这一块。”
俞雪花:产业转移应是市场行为
目前的产业转移主要是市场的自然行为,并不是政府主导的大规模转移。
在我看来,产业转移地区和承接产业转移地区,不应该存在税务分成上的问题。一方面这是正常税制的要求,一个规范的税制不允许这样进行跨地域的分成。很简单,企业在一地的经营情况就很难被另外一地的政府确切知道。
从全省的战略上来说,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援,已经并将继续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得到体现,不应通过税收分成体现。
孙庆奇:环境好了总部自然也就过来了
总部经济也应该分清情况,依据规模、类型来区别对待,有些情况还是应该靠市场来解决。我想,只要欠发达地区在治安、教育、医疗等软环境上处理好了,就会吸引企业把总部都迁过来。
本报记者 程满清 周志坤 谢苗枫 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