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郁军通讯员张泽武)几个游手好闲的年轻人,破坏了铜铸的城市景观。案发后,他们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其民事责任如何追究?日前,甘肃省嘉峪关市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350元。
2007年8月初,郑小龙等5人在嘉峪关市雄关广场铜铸十二生肖景点处,持钢锯锯割铜铸生肖牛、虎的尾巴,在犯罪过程中被抓获。8月中旬,嘉峪关市某媒体报道了这则消息,引起了该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们的深思。像此类案件,有关单位几乎没有提起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挽回国家损失,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为了国家、集体利益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于是,嘉峪关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亲自协调,安排民行处干警通过侦监部门了解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得知,去年10月中旬,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时,被害单位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鉴于此情况,该院干警在提讯被告人、联系被告人亲属过程中,通过耐心细致地做法律知识解说工作,被告人都表现出了悔罪的诚意,其亲属也自愿赔偿有关损失。
在此基础上,嘉峪关市检察院检察官又与该市法院刑庭负责人联系沟通,取得了共识和支持,并就该案庭审程序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去年11月下旬,除一名被告人的亲属在外地农村无法联系以外,其余4名被告人的亲属主动将民事赔偿款6350元全部交至嘉峪关市检察院。
2007年12月28日,嘉峪关市法院开庭审理了郑小龙等5人故意毁坏财物案,检察机关同时对郑小龙等5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检察官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详细地阐述了起诉理由,在举证阶段又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审判长最后当庭宣判,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五个月的刑罚,同时判处5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国家财产损失6350元,完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