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福建省晋江市某公司一建筑工程存在严重火灾隐患,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日前,晋江消防大队依法责令该厂房建筑工程停止使用,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对公司直接责任人林某处罚款5000元。
晋江消防大队执法人员日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位于陈埭镇梧埭村厂区的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晋江消防大队对该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据了解,为树立消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强化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大队2007年出台了凡未审先建的建筑、凡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凡未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一律依法从重从严处罚等“六必罚”制度,至今共办理各类行政处罚案件53起,罚款金额57.43万元,并责令35家企业停产停业。(翁鸿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