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房人与卖房人之间差价2万元,让上海一顾问公司在帮助买房人两次实地看房后仍无法撮合成交而作罢。后买卖双方却在其他中介公司的帮助下完成了交易。顾问公司却欲将促成交易之功劳揽为己有,诉至法院要求买房人支付佣金和滞纳金1.102万元。
日前,闵行区法院未支持顾问公司索要佣金之诉请,仅判决获居间费用500元。
2006年11月1日,顾问公司应厉先生委托,同意以112万元的价格居间出售虹井路上的一套房屋。2007年2月3日,刘女士经顾问公司居间介绍,由其工作人员两次带领实地验看了这套房屋,双方签订一份《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合同开始履行后,刘女士按约于2月6日支付了1万元意向金。顾问公司也按照刘女士要求的110万元购房价格,与房屋出售方进行议价,但是没有直接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顾问公司却无法按110万元与厉先生谈定买卖价格。中介公司于2月15日同意并将1万元意向金退还给了刘女士。
去年3月11日,厉先生通过满盈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联系到刘女士,促成了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就此完成了房地产交易。
法院认为,刘女士向顾问公司支付意向金,要求其按110万元购房价格,与房屋出售方进行议价。顾问公司没有直接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也无法谈定买卖价格。为此,将意向金退还给刘女士。所以,双方的居间法律关系已经终止。(宋文明杨克元)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