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景德镇下了今年第一场雪。这天,景德镇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在六旬老太陈翠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家实施断电,并拆下了电表。当天下午6:30,陈翠英在家中卫生间死亡。她的家属认为,虽然陈翠英的死因是脑溢血,但供电工作人员拆电表行为是造成这种后果的诱因,陈翠英要么是因蒙受冤屈,气愤引起高血压发作,从而发生脑溢血;要么则是由于黑灯瞎火,不慎摔跤引发了脑溢血。
在小区的一角,有个石块堆成的简易灶,墙壁已经被熏得乌黑,这是陈翠英生火做饭造成的。有邻居称,如果死者真偷电了,买个电磁炉就可以了。
六旬老太命丧卫生间 1月20日,离新春还有半个月,景德镇的天气阴冷,雨一直下。里村城市花园四栋101室一家人的心里,比阴冷的天还冰凉。他们一家6口围坐在一个火盆旁,谁都不愿开口说话。陈翠英的遗体静静地躺在地上,头顶处摆放着她的遗像和香案。
5天过去了,依然没有相关人员上门给他们一个说法。
陈翠英今年65岁,是景德镇一家瓷厂的退休职工。2年前,因为老房拆迁,政府给了她这套2室2厅的安置房。年龄稍大的的两个子女都已成家,她带着小儿子吴贵茂住在这里。除了每个月100多元的退休金外,陈翠英还开了家小卖部。
据吴贵茂介绍,1月15日,景德镇下了2008年第一场雪,天异常地冷。下午6时30分左右,他回到家中,客厅没有灯,点着2根蜡烛,但还是很昏暗。
“娘!”吴贵茂喊了好几声,却没有得到答复,他赶紧四处寻找。在卫生间里,吴贵茂发现了昏迷倒地的陈翠英,在她的手边,还有一把舀水的瓢。任凭吴贵茂怎么叫唤,陈翠英始终没有说出一个字。
吴贵茂立即抱起母亲,将其送往景德镇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医生检查了一下,告诉我,母亲已经死了。”吴贵茂说,经医生诊断,陈翠英死亡的原因是血管破裂导致脑溢血。
供电公司以偷电为由强拆电表 吴贵茂说,当天下午4时许,景德镇市供电局里村供电所2名工作人员来到陈翠英家的楼道里,将电表拆走了。陈翠英发现家里没电,便从家里出来,一路追到了小区门口,请求他们把电表还给自己,但遭到拒绝。对方称她偷了电,他们要把电表拿走,还让陈翠英到里村供电所接受罚款2000元的处理。
据吴贵茂称,他当时刚好回家,目睹了这一切。把母亲送回到家后,他立即赶到了景德镇市供电公司里村供电所,“那位工作人员开口就说要罚我2000元,也不作任何解释。我与他们发生了争吵,他们激我,说有本事你把电表砸掉。我想没有偷电怕什么,一怒之下就将电表当场砸了”。
邻居均认为死者不可能偷电 在陈翠英家里,记者发现,只有简单的几样电器,用电量最大的可能就是一台彩电。吴贵茂告诉记者,他家每个月都只有几十元的电费,虽然家里穷,但从来没考虑过省这不该省的钱。他们每个月都按时缴纳电费,从来没有拖欠过,也根本没有偷过电。
城市花园另一位住户周大妈告诉记者:“我们是老邻居了,我看着她把几个孩子养大。她为人很本分,从来不和别人争吵,说她家偷电,我第一个不相信。那天下午,她在门口从前到后不停走动,非常激动,说"供电所讲我家偷电,拆了电表还要罚款,这怎么得了"。我当时还劝她要注意自己身体,不能太着急了。”
在城市花园的一个角落里,用石块堆着一个简易灶,墙壁已经被熏得乌黑,这是陈翠英生火做饭、烧水造成的。在她家的柴火间里,还堆放着许多柴草。城市花园一位住户告诉记者,陈翠英每天生火做饭,“要是偷电,费这力气干什么,有个电磁炉就可以了”。他还说,陈翠英偷电,不仅他不相信,可能这个小区里的人都不信。
强拆电表是病发诱因? 对老人的意外死亡,陈翠英女婿李先生显得很难理解:“老人家非常节约,只有一台电视机算是大电器了。以前每月只有120元的收入,近来才加了一点。她是个很温和的老人,但是自尊心很强。这样冤枉她偷电,她肯定受不了。”
城市花园另外一位住户告诉记者,陈翠英当时追供电工作人员出来时,一路说着自己没偷电,脸都气紫了。
“我母亲本来就有高血压,她的直接死亡原因是脑溢血不假,但造成这种后果的诱因,有可能是因为发生争吵,而且受人冤枉,气愤难耐,受到巨大刺激诱发高血压,造成脑溢血的;要么就是黑灯瞎火到卫生间舀水,不慎摔倒,造成脑溢血的。”陈翠英的大儿子吴景茂说,不管哪种原因,如果不发生拆电表的事,我母亲肯定不会发生意外。
供电公司:断电行为合法 景德镇供电公司几位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于陈翠英的意外死亡,他们表示了同情,但就她的死因是否与断电直接有关,以及供电部门采取的断电措施是否合理,他们却有不同的看法。
分管该地段的里村供电所曹所长告诉记者:“事发之前,我们工作人员对该栋楼房用电境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两户人家灯亮着电表却不转动,其中就有陈翠英家。鉴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其有窃电行为。15日下午3时40分,我们将该两户人家空气开关跳开,等了10分钟,但一直没有人出来。于是我们将他们的电表拆下带回单位检测。后来该两户人家均到供电所来了,另一户人家承认了窃电事实并接受了处罚。而陈翠英的儿子吴贵茂拒不承认有窃电行为。当时我们告诉他,以他家的用电量计算,可能要交纳包括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合计2000元左右。他听后非常暴躁,说不用电表了,以后自己短接(跳过电表接电的意思),并当场将电表摔坏。”
曹所长说,电表已经摔坏了,无法检测其是否有窃电行为。他认为,这是吴贵茂心虚的表现,要不他不会摔电表。
景德镇供电公司的阮副经理向记者表示:“因为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景德镇部分地区窃电行为十分猖獗。我们的工作人员平时都是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操作。虽然在这次事件上,工作确实有些瑕疵,但无论是确认窃电还是有窃电嫌疑,我们的断电行为都是合法的。陈翠英的意外死亡,与我们的断电行为没有直接关系。”
供电部门当场拆电表程序不合法? 《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十条规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用电检查前应当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用电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应当配合检查,不得拒绝。
采访过程中,记者多次询问曹所长,是否按规定填写了《用电检查工作单》以及出示了《用电检查证》,曹长始终没有正面回答。但他确认当天拆电表时,当事户主并不在现场。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现场检查有证据确认当事人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对窃电行为予以制止,向窃电者发出制止窃电通知书,窃电者应当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者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用电检查人员可以依法对窃电者当场中止供电,并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供电部门到我家来拆电表时,完全是"一步到位",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过什么窃电通知书。”吴贵茂说,电表是他们搬过来的时候花600元装的,供电公司凭什么不通知他们就将其拆除?对于这种行为,他表示很愤慨。
律师:供电部门应负民事责任 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认为:陈翠英是意外死亡。从法律的角度,供电局工作人员的行为与陈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其行为确有过错,是陈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当然,这一责任不在工作人员个人,发生这类问题的根源还是制度上的缺陷。供电部门作为垄断行业,政企不分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人们还是习惯于超出法律来行使行政处罚权,在无有效措施防止偷电现象时,就采取断电、拆电表等容易引发矛盾的手段。从法律关系上,用户与供电部门是合同关系,地位平等。即使用户有偷电行为,供电部门也无行政处罚权,更别提拆电表的行为。
王律师认为,此事已经发生,在妥善处理善后问题的同时,需要反思包括供电在内的国有垄断行业经营行为的管理,调整其法律地位,使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记者刘学龙、凤遇武)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