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1月22日电(记者蔡祥荣)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荷兰一家花卉公司劣质种球致云南花农受损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向受损花农赔偿经济损失31万多元。
据云南花农蓝海儒介绍,2006年9月份至10月份之间,他向荷兰菲尔蒙公司昆明办事处购买了价值几十万元的百合种球。
这些百合种球种植后不久出现茎秆高矮不一致,花枝茎叶片枯黄,花苞畸形、种球腐烂等现象,这给他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07年2月份,他把荷兰菲尔蒙公司告上法庭。
2007年7月份,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反映出原告种植的百合存在生长情况异常、种球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告提交的荷兰植物保护组织出具的植物检疫证明,只能证明相关百合种球在出口国进行检测检验时,无病虫害和常规的虫害,并不能证明被告销售时的百合种球质量是合格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14425元。
荷兰菲尔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