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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五起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

  一、2007年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8.13”特别重大坍塌事故

  2007年8月13日16时45分左右,湖南省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一)基本情况

  堤溪沱江大桥工程是湖南省凤凰县至贵州省铜仁大兴机场凤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一个重要的控制性工程。大桥全长328.45m,桥面宽度13m,设3%纵坡,桥型为4孔65m跨径等截面悬链线空腹式无铰拱桥。大桥桥墩高33m,且为连拱石拱桥。2003年6月,湖南省交通厅批准了凤大公路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并于同年12月批复了凤大公路项目开工报告。堤溪沱江大桥于2004年3月12日开工,计划工期16个月。事故发生时,大桥腹拱圈、侧墙的砌筑及拱上填料已基本完工,拆架工作接近尾声,计划于2007年8月底完成大桥建设所有工程,9月20日竣工通车,为湘西自治州50周年庆典献礼。

  建设单位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凤大公司”),隶属于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为国有独资公司。设计和地质勘察单位华罡设计院,全民所有制,隶属长沙理工大学。该院具有公路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证书》、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甲级《工程勘察证书》。

  施工单位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称“路桥公司”)。是国有独资大型企业,下辖28个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单位)。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建筑企业资质证书》,2006年7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路桥公司实行三级管理体制,二级机构道路七公司负责堤溪沱江大桥的具体施工任务。

  监理单位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是由45位自然人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约3至4m宽范围内,即2号腹拱下的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施工单位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凤大公路堤溪沱江大桥项目经理部,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现场管理混乱,违规乱用料石,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二是建设单位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凤大公司”),项目管理混乱,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未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甚至要求监理不要上桥检查。三是工程监理单位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能制止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对发现的主拱圈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签字验收合格。四是设计和地质勘察单位华罡设计院,违规将勘察项目分包给个人,地质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现场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五是湖南省、湘西州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对大桥工程的质量监管严重失职。六是湘西自治州、凤凰县两级政府及湖南省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监管不力。州政府要求盲目赶工期,向“州庆”50周年献礼。

  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由司法机关处理24人。其中:

  1.谢绍华,凤大公路堤溪沱江大桥一号拱圈施工队包工头、片石供料包工头。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贺杰,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材料采购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王政,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工程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夏友佳,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兼安全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肖国强,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经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陈昕,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工务科副科长兼凤大公司工程部部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7.吴志华,凤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8.游兴富,湘西自治州公路局总工程师兼凤大公司总经理。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9.胡东升,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局长、党组书记兼凤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湘西自治州人大代表。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10.余阳,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派驻凤大公路现场监理处副处长兼现场监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1.李宏广,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派驻凤大公路现场监理处处长。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2.蒋建良,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5队湘西工程勘察院第四项目经理部经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张仕成,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自治州分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33人。

  其中:

  1.刘玉兰,湖南省路桥公司总工办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徐晓明,湖南路桥公司安全生产部副部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陆尚武,湖南路桥公司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刘晓东,湖南路桥公司董事、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陈志兵,湖南路桥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李海梁,湖南省华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长沙交通学院交通设计研究所(现湖南华罡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7.武和平,长沙理工大学土木工程技术应用研究所所长,曾任长沙交通学院交通设计研究所(现湖南华罡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8.续莎薇,金衢监理公司党支部书记、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9.汤述,金衢监理公司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刘义虎,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副院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1.龙文辉,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张锦莲,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自治州分站副站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刘忠,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李建华,湖南省公路局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李德旗,湖南省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陈新发,湖南省交通厅规划办公室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7.李安,1993年至2006年3月任湖南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现任湖南省委督办专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8.秦湘赛,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政府副州长、党组成员,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9.杜崇烟,湘西自治州州委副书记、州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已被湖南省纪委立案调查,一并处理。

  (四)对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罚和处理

  对路桥公司、凤大公司各处罚500万元;路桥公司对所属道路七公司依《公司法》等有关法规予以解散。

  对路桥公司董事长陈志兵、总经理刘晓东、副董事长方联名和凤大公司董事长胡东升、总经理游兴富各按2006年度收入的80%罚款。

  对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兼安全部负责人夏友佳、道路七公司经理肖国强、路桥公司安全生产部副部长徐晓明、路桥公司项目管理部部长向海清、路桥公司总工程师陆尚武,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伟、副经理续莎薇、副经理高伏良、总工程师汤述、驻地高监李宏广吊销有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

  对涉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夏友佳、肖国强、吴志华、游兴富、胡东升等5人以及追究行政责任撤职的陆尚武、刘晓东、陈志兵、汤述等4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湖南省在中纪委、监察部和高检院的指导下继续严肃查处这起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二、山西省临汾市蒲县蒲邓煤矿“5.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7年5月5日13时50分,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克城镇蒲邓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23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183.44万元。

  (一)矿井概况

  蒲邓煤矿为私营煤矿。该矿属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核定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该矿越界开采。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矿井南部205工作面内的1#掘进头巷深70米没有安装局部通风机,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作业人员在打眼时,煤电钻127伏动力电缆裸连短路产生火花,引爆瓦斯。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蒲邓煤矿弄虚作假,以掘代采,劳动组织管理和“一通三防”管理混乱,违法、违规越界组织生产。

  二是克城煤管站对蒲邓煤矿检查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三是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人员对该矿复产验收中收受矿方礼金,对该矿长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超员、越界开采、井下使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等问题失察。

  四是蒲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发现该矿存在盗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等重大问题。

  五是蒲县公安局及其民爆科、克城派出所违规审批供应蒲邓煤矿火工品,对非法买卖火工品打击不力。

  六是蒲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蒲邓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混乱情况监管不到位。

  七是蒲县、克城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蒲邓煤矿长期存在的隐患失察。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由司法机关处理28人。

  其中:

  1.郝英杰,蒲邓煤矿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蒲邓煤矿矿长。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偷税罪、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张晓东,蒲邓煤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

  3.王张喜,蒲邓煤矿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

  4.荀记昌,农民。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5.武绍学,蒲邓煤矿总工程师,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6.樊如飞,蒲邓煤矿南采区生产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7.韩卫中,蒲邓煤矿北采区生产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

  8.任光明(曾用名任天兴),蒲邓煤矿有限公司总经理。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9.郝建栋,蒲邓煤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事故发生后逃逸被抓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0.张蒲龙,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驻蒲邓煤矿安全监察员。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1.姜茂功,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克城煤管站站长。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2.黄剑,临汾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蒲县中队克城小队队长。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3.张七斤,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工作失职,在对蒲邓煤矿进行复产验收中收受蒲邓煤矿5000元人民币,临汾市检察院已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16人。

  其中:

  1.王文峰,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纠察分队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警告处分。

  2.张雁庭,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3.尉文典,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党支部书记(已免去局长职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4.刘卫东,蒲县克城地矿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王建斌,蒲县克城镇派出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邱锁林,蒲县公安局民爆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王强,蒲县克城镇党委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范维胜,蒲县克城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煤矿及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处理

  依法没收蒲邓煤矿违法非法生产销售煤炭所得1314.5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2629万元,共计3943.6万元。依法吊销蒲邓煤矿相关证照、实施关闭。

  责成临汾市人民政府向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三、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

  2007年4月18日7时53分,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2人死亡、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66.2万元。

  (一)企业概况

  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是以民营资本为主的股份制企业,职工471人,生产规模14万吨/年。主要产品包括轴承钢、合金钢、模具钢、易切钢、不锈钢等100多个钢号的锻造用钢锭。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炼钢车间吊运钢水包的起重机主钩在下降作业时,控制回路中的一个联锁常闭辅助触点锈蚀断开,致使驱动电动机失电;电气系统设计缺陷,制动器未能自动抱闸,导致钢水包失控下坠;制动器制动力矩严重不足,未能有效阻止钢水包继续失控下坠,钢水包撞击浇注台车后落地倾覆,钢水涌向被错误选定为班前会地点的工具间。

  2.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的炼钢车间无正规工艺设计,未按要求选用冶金铸造专用起重机,违规在真空炉平台下方修建工具间,起重机安全管理混乱,起重机司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车间作业现场混乱,制定的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

  二是铁岭开原市起重机器修造厂不具备生产80吨通用桥式起重机的资质,超许可范围生产。

  三是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未按规定进行检验,便出具监督、验收检验合格报告。

  四是安全评价单位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在事故起重机等特种设备技术资料不全、冶炼生产线及辅助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出具了安全现状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的结论。

  五是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河分局未认真履行特种设备监察职责,安全监管不力。

  六是清河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不力。

  七是当地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存在的问题失察。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负责设备、维修和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的企管部副部长兼炼钢车间副主任关大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6人:

  1.李传波,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炼钢车间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朱连伟,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炼钢车间起重机司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谢亚君,开原市起重机器修造厂厂长,法定代表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4.田平,开原市起重机器修造厂工程师。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5.王振东,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起重检验一室主任。涉嫌玩忽职守罪。

  6.郑卫国,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起重检验一室检验员。涉嫌玩忽职守罪。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人:

  1.高峰,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党委书记,清河区区长助理,辽宁省人大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撤销区长助理职务,依法罢免辽宁省人大代表资格。

  2.牟宗强,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公司安委会主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清河区人大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法罢免其清河区人大代表资格。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2人。

  其中:

  1.高金涛,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助理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邓世颖,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安全评价中心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法吊销《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3.尹志吉,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河分局张相监管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栋,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河分局向阳监管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5.肖军,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河分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齐鹏飞,铁岭市清河区安全监管局监察股股长、副主任科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李佳,铁岭市清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正科级)、党组成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丁宁,铁岭市清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张洪泉,铁岭市清河区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0.蔺宏声,铁岭市清河区常务副区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1.李林,铁岭市清河区区长、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2.崔红军,原任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副所长,现任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任科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李杰,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孙长韧,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5.王耀辉,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16.赵一凡,中共党员,铁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一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鲍逸群,铁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8.刘我军,铁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19.张启发,铁岭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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