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丁仕松 通讯员 余法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1日受理了一起同性恋“离异”后引发的抚养纠纷案。两名女同性恋“同居”3年后“离异”,自感“受伤害”的一方向该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照顾”费用20500元。
事件回顾
同性同居3年分手 余杭人陈某和刘某一直是“好姐妹、密友”,陈某现年40岁,刘某42岁。2003年,两人结识,陈某单身,刘某已婚10多年,还有个11岁的女儿。2004年,刘某和丈夫离婚。
不久,陈某和刘某开始同居。刘某眼睛残疾、耳朵也不好,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陈某每天下班后就照顾刘某,还帮她洗衣、做饭,吃住都在一起。
陈某说,2004年12月,刘某一时感动,向其承诺“我发誓爱陈某一辈子,并自愿承担今后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只希望与陈某永远保持难舍难分的感觉”,并留下爱情承诺书。
2007年9月份,刘某想与前夫复婚,就向陈某提出分手。陈某得知后坚决反对,认为刘某不顾2人感情,未对她3年多的付出有一个交待。两人同居时,陈某把“全部心血”都放在刘某身上,并数次回绝了别人为她介绍的对象。
专家分析
精神损失难以成立 21日,陈某向余杭法院起诉刘某,要求被告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其照顾费用20500元。该院受理此案时,立案庭难以定性,后几经斟酌,定性为“其他纠纷”。以往涉及到同性恋案件,多是卖淫、抢劫等刑事案件,这起“同性恋”扶养纠纷案,也是浙江省法院受理的首例该类案件。
浙江省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郎立新认为:“同性之间不具备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要件,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婚姻双方须为一男一女。按现行法律规定,除非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否则双方之间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同性之间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2人如同居,也可以一起买房,但须共同登记。如果2人出资、登记1个人的名字,法律只能认定借贷关系。此案中,陈某的行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陈某没有照顾刘某的法定义务,但她履行了,她有权利向对方提出要求,如果她认为权利受到损害,可以诉法救济。”郎立新表示,“如果涉及同性恋爱中的情感伤害,那是伦理和社会学讨论的范畴。因此这种救济主要是物质上的,没有精神损失费一说。”
承案法官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同性恋者一直游移在边缘地带,被偏见和习俗伦理组成的坚冰重重围困,不愿、不敢公开暴露身份。同性恋者敢于公开站出来争取自己的权益,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进步。
(责任编辑:曾玉燕)